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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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为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改进作风,优化环境,正风提效促赶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作如下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1•违反有关规定,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与工作无关)、购物、炒股、玩电脑游戏的;2.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公车私用的;3.违反有关规定,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宴请或礼品、礼金、礼卡、有价证券的、劳务费、评审费、咨询费、

2、服务费的;4•违反有关规定,借举办各类展览、培训、庆典、评比(选)及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咨询等名义向企业拉赞助,摊派各类费用的;5.公务开支不节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或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场所消费等;6.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连续两年不称职票超过五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评为不称职等次的;7.其它违反国家总局、省局等上级有关作风效能规定和禁令以及党纪条规,严重损害质监部门形象,人民群众强烈不满的。第二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给予单位主要领

3、导口头效能告诫,给予单位分管领导书面效能告诫,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书面效能告诫,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1.一个月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三次或以上有责投诉,并受到问责处理的;2•市局直属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因作风和效能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3•对发现的作风和效能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处理而未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1.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2.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3.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

4、受问责决定的;在职人员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4.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四条被追究责任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问责。1.管理人员或服务对象等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2•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工作人员工作效能的。第六条问责受理主要有以下途径:1•人民群众向市局、分局、市局直属机构领导或纪检监察机构投诉的;2.各级机关效能明查暗访发现的;3•上级机关督查发现的;4•上级领导或机关部门

5、交办的;5、新闻媒体曝光的;6、检查考核工作中发现的;7、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质监员提出的;8•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9•其他受理途径。效能问责由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第七条纪检监察机关(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有关事项的办理。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构)对问责事项办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书面效能告诫的,由问责决定机关作出决定,并落实告诫期限。告诫期限为3至6个月。期满后由当事人提交整改情况报告,问责机关根据整改效果、个人表现等,作出解除告诫或延长告诫期决定。延长期限为1至

6、3个月。第八条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复核;对复核结查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核或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原问责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解聘或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复核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第九条问责办结后,效能责任追究的相关材料应存入作出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第十条工作人员被本系统组织查处作风效能方面问题的,一次,取消个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扣除个人年终奖10%;二次,诫勉谈话,扣除

7、个人年终奖20%;三次,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扣除个人年终奖50%;三次以上,个人给予纪律处分,扣除个人年终奖100%,所在单位评为不合格单位。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被市级(含)以上机关检查发现或通报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他人投诉举报并查实的,一次,取消个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诫勉谈话,扣除个人年终奖50%;二次,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当年度不得提拔任用,扣除个人年终奖100%,所在单位本年度不得评为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受到作风效能问责的,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总分(百分制)中,每人次系统内部查实的扣0.1分

8、,上级机关或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等查实的扣0.2分,同一人每增加一次扣分翻一番并进行累计。第十三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上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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