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公开(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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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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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加强审判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廉洁、为民总目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建立立审分离的"大立案"格局,全面实行案件流程管理新机制确立立案庭为审判管理机构的核心地位,确立审判管理信息中心。把审判管理业务从审判庭分离出来,确立一个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是审判管理的中心环节。阿尔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以集中立案为前提,以庭前程序准备为基础,以强化专门管理为手段,以加强审判流程管理为重点,全面担负起法院审判业

2、务管理工作的职能。立案庭统一立案,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统一进行庭前准备,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固定诉讼请求;统一管理审判辅助人员,包括调查法官、程序法官、跟案书记员等;统一进行流程管理,负责排定开庭日期、合议庭成员、跟案书记员和审判法庭。同时,运用专门的管理计算机信息软件系统,对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跟踪掌握,立案庭真正成为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管理、监督、信息收集、反馈等整个审判工作管理的中心。全面推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加强内设机构间的相互制约。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制度,强调各职能部门间的相互制约,是确保各项职能都

3、能按照法定程序运行的重要保证。我院将庭前程序与庭审程序分离,把案件的审判流程控制权与案件审判权分离,交由立案庭、合议庭分别行使,减少法官与当事人的庭外接触,为合议庭按照案件流程管理的要求及时开庭、公正审判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将诉讼保全、司法鉴定、委托评估、拍卖和审计的权力从审判权和执行权中分离出来,交由上级法院委托行使,保障审判与执行的公开与公正。强化审判流程管理,杜绝审判环节上的"暗箱操作"。流程管理是以立案排期为主线、流程控制为目标的科学管理机制。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庭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立案庭受理后,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案号、受案顺序

4、、法定期限、审限及合议庭存案情况,按科学的方法排定案件开庭日期、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和审判法庭,将整个审判活动有规律地组织起来,并按照案件的流程对案件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对法官是否按规定的期限审结案件进行监督。减少了因草率、疏忽或故意规避有关规定而岀现违法情况和不必要的差错,并使错误的操作得到及时、有效的提醒和纠正。二、积极推进审判组织管理改革,建立审判组织管理新机制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在审判组织上,强化合议庭职权,明确合议庭职责,促成审判机制的结构单元由业务庭向合议庭转化。为保障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制定了相关制度,明确

5、了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合议庭与审判庭以及合议庭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上,明确除了极少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其余案件均由合议庭直接审理并作岀判决;在合议庭与审判庭的关系上,明确审判庭不是法定的审判组织,不得对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干扰,大包大揽,但庭长可以通过召集全庭审判长会议,对合议庭提请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研究,会议作出的指导性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在合议庭内部的关系上,明确法官之间相互平等,对案件的裁判享有同等的权力,负担相同的责任。案件裁判岀现质量问题,追究法官的共同责任,但坚持正确意见的法

6、官免责。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度,确立审判长在合议庭中的核心作用。为优化审判资源的配置,真正发挥高素质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核心作用,我院严格按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要求,通过综合考试、开庭演示、民主测评、党组讨论、院长任命等程序,公开选拔出6名德才兼备、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作风优良的优秀法官作为审判长,负责组织、主持庭审活动,组织合议庭成员讨论案件裁判结果,审查承办人制作的裁判文书内容是否与合议庭评议的结论一致,签发法律文书。但审判长对法律文书的签发权,并不意味着案件的审批权从院、庭长转移到审判长手中,他只是审查该法律文书与合议庭作出

7、的结论是否一致,裁判的事实是否清楚,说理是否充分,对证据采信的分析是否可信,对法律文书的语句、文字、行文格式等非结论性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变动,无权改变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作岀的裁判结论。审判长只是一种资格,并不是一种职务,其作用表现在审判职责上,而不是领导职能,更不具有行政管理权。为加强对审判长的管理,我院制定了审判长管理办法,规定任期为三年。由政工科和监察室对审判长的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凡考核不称职的,免去其审判长资格。对审判长实行动态管理,防止有些审判长被选任后高枕无忧,不思进取。改革案件审批制度,推行院、庭长直接参审参议。行政化审判管理模

8、式的核心是案件审批制度,院长、庭长通过审校签发裁判文书形成对案件结果的决定权和监督权。使不参加案件审判的院、庭长享有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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