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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公开审判与保守审判秘密关系之辨析(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公开审判与保守审判秘密关系之辨析(1)公开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在诉讼中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制度,“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①]“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②]“整体而言,公开审讯……是赢取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和尊重的最佳方法。”[③]当前由于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注,法庭审判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报纸杂志、电视屏幕上,现场直播、法庭传真等方式也成为公开审判的一个侧面。保守审判秘密则是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案情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审判工作事项进行保密,包
2、括对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合议庭笔录、隐私案件情况等进行保密。公开审判与保守审判秘密二者都很重要,但二者却又存在矛盾的一面,在当前进行的司法改革中,究竟应如何侧重,笔者想作一探讨。 一、关于公开审判 “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④]关于公开审判的含义,通说认为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应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笔者认为,这样的定义是不全面的,也是不符合司法改革的要求的。公开审判应该理解为整个诉讼程序的公开,包括一个案件从始至终的全部过程的公开,即
3、从一个案件的开始——立案,到开庭审理,到裁判的宣告,再到生效(包括上诉审程序、再审程序等),甚至扩大的说,再到执行程序,直至执行终结(如果把执行程序也看作是审判程序的延续的话)。这样一个案件的运行全部过程,都应当是公开的、透明的、阳光的。这其中还包括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异议审查、鉴定评估等事项的协商、法官回避的听证审查、审委会委员名单的告知及回避、裁判结果中多数意见与少数意见的告知以及执行中的诸如被执行财产的异议审查等,简单的说,只要是能够公开的,不伤害国家的秘密、他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的,不伤害未成年人受保护的特殊范畴的,均可以公开。这在我国宪法及其他诸多
4、法律中多有规定。[⑤] 二、关于保守审判秘密 关于保守审判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以及其他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旦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当按照审判工作秘密进行保守,不得擅自公开扩散。该条款采用列举的办法,主要列举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我国保密法也明确将审判秘密纳入保密法的范畴,泄露审判秘密不仅会给审判工作带来种种困难,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三、关于公开审判与保守审判秘密关系之辨析与进退之发展
5、 2006年6月29日,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要继续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大公开审判力度,增加审判的透明度。要扩大审判活动公开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当事人、律师查询案件的制度,除了涉及审判秘密的活动和程序,要逐步实现审判活动的全程公开。 由此可见,从司法改革的角度看,公开审判的力度将越来越大,公开审判的深度和广度也将越来越大,最终将实现审判活动全程的公开。这样,现在看来还属于审判秘密的某些范畴可能将不再属于秘密,而逐步的实现公
6、开。在此,笔者就当前比较突出的几个方面问题谈由审判秘密走向公开审判的改革问题。 首先,关于审判委员会及合议庭的改革。 审判委员会改革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关于合议庭的改革谈的似乎很少。从审判秘密的角度,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笔录、合议庭的合议笔录首先而且目前也是主要的保守审判秘密的内容。然而,从制度上看,审判委员会制度本身就存在违背公开审判原则的方面。 其一,审委会人员保密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申请回避的权利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当事人有权申请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回避,同样也有权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因为审委会讨论案件时也是作为一级审判组织来行使审判
7、权,而且审委会是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其所作出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执行。而这样一个最终决定当事人命运的审判组织,其组成人员却不向当事人告知,对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侵害无疑比其他任何情形都要严重。而不告知的原因就是因为这属于审判秘密的范畴。 其二,审委会秘密议事规则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除第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不予公开审理外,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但是,审委会在讨论案件时,当事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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