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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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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概述第二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第三节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第四节监护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自然人是基于人的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它是相对于法人的重要民事主体。自然人有三大属性,自然属性是人的基本属性,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除了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外,还需具有法律属性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才是民法意义上的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二、自然人与公民传统民法和民法著作中未使用公民一词,而通常采“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依一国的宪法和国籍法取得该国国籍后,即成为该国的公民,具有了“公民”的身份。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
2、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第一,自然人的外延大于公民,公民只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第二,自然人的身份终身不变,而公民身份是可以改变或丧失的;第三,公民是宪法概念,自然人是私法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权利能力一词最早被《德国民法典》所采用,但其理论基础源于罗马法的人格学说。德国民法秉承罗马法上的人格制度,将其细化为权利能力制度。在人类历史上,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曾经相互背离。荷兰民法典首先于1829年采用平等主义,即对外国人原则上给予和本国人同等的国民待遇。一、权利能力的概念第二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
3、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但还没有给民事主体带来现实的、实际的利益。(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公民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本身已经包含了人格平等之涵义。(三)民事权利力能力具有不可转让性的特点。权利能力伴随自然人的一生,仅因自然死亡而归于消灭,其他任何原因,都不会引起利能力的减损或消灭。(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一般来讲,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没有直接关系。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特征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规定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是现代民法的通例。自然人一
4、旦出生,法律即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在自然人生存期间,其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不得被限制或剥夺。由此也反映出自然人人格平等,因为出生之完成是享有权利能力的惟一前提,而不附加任何其他条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惟一的法律事实,而无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续。权利能力的开始,意味着自然人具备享有权利的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从何时开始,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有不同的规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从自然人出生时开始,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从出生完成开始,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第二类
5、是规定从受孕时开始。即出生后是活体的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受孕时开始。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一)出生的意义出生是自然人脱离母体成为有独立生命体的法律事实,属自然事件。一般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出生必须同时具备两项要件:其一,必须脱离母体,即与母体相分离而成为独立的生命体。分离方式包括自然分娩和剖腹产,但表现在法律上并无差异。所以,尚生存于母体内的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其二,分离后必须能独立生存,保有生命,若分离时即为死胎,也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二)出生的要件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
6、时间,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断带说、初啼说、独立呼吸说等。从近代各国的情况看,大多采用全部露出说。我国民法学界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胎儿的出生时间为胎儿全部露出并且能独立呼吸的时间,如两项时间不统一,则以在后的时间为准。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在出生时间上采用“活着出生”标准,实为采用“独立呼吸说”,即胎儿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的时间。(三)出生的时间我国户籍管理制度规定,自然人出生后,应办理户籍登记,但此项登记,仅属户籍管理上的要求,并不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取得的要件。出生登记本身并不是权利能力取得的前提,但户籍登
7、记簿上所记载的出生时间,却是确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法定依据。根据《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出生的时间一般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进行认定。(四)出生的证明【案例分析】贾丽怀有4个月身孕,某日乘戚天明驾驶的出租车,车行至保和大道时,将道旁的黄某、张某撞伤,贾丽同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及黄某、张某均违规,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法医鉴定,贾丽属十级伤残,其受伤后服用的药物对胎儿的发育有一定影响,但由于各种原因,尚无法确定。贾丽住院后司机等三人拒付医疗费,贾不得不出院。生下小孩后,与对方多次协商
8、无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及对胎儿的伤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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