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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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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的成立第四节法人的能力第五节法人的机关第六节法人的变更与终止第一节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法人实在说,法人是一种以团体形式客观存在的民事主体,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另一类重要的民事主体。一、法人的概念古罗马法上虽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人”概念,但罗马法孕育了现代法人制度的萌芽。法人作为法学词语,出现于中世纪。公元12至13世纪,注释法学派在总结概括罗马法的基础上,作为与自然人相对称而提出法人概念。 法人出现于法律文本中,最早见于17
2、94年《普鲁士普通法典》。但直至《德国民法典》才正式确立法人制度,之后,法人制度被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所继受。(一)法人制度的起源(1)使多数的人及一定的财产得成为权利义务主体,便于从事法律交易;(2)将法律的责任限定于法人的财产,避免个人财产因此而受影响。众所周知,公司制度是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运作的规范化而发展起来的,而公司制度在法律上即体现为法人制度。法人制度和公司制度一道,共同构成推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两只车轮,为现代市场制度的建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二)法人制度创设的主要理由(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一)法人是一种独立的社会组
3、织。二、法人的特征(三)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一)法人是一种独立的社会组织法人是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团体。但法人决非多个自然人的简单相加,而是以一个统一的组织体的名义出现的,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有规范其行为的法人章程,通过自己的机关实现其意志的一种社会组织。这种组织机构具有对外统一性和相对稳定性,不因成员的死亡或退出及其他变化而影响其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存续。(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法人,必须享有对财产完全的支配权。法人的独立财产包括三层含义:(1)
4、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2)法人的财产独立于法人成员的财产;(3)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创始人的其他财产。对这些财产,只有该法人才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不仅如此,法人财产还是法人对外清偿债务和承担财产责任的惟一财产担保,法人成员对法人债务不负代为清偿的责任。(三)法人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法人是与自然人一样具有独立人格、享有独立地位的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人格是与组成法人的成员的人格是相互独立和分离的,互不吸收,也互不排斥。广义的法人成员既包括法人的出资人,也包括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狭义的法人成员则仅指法人的出资人。法人成员在
5、组成法人后,一方面由多个自然人的人格演化出一个新的人格,即法人人格,另一方面其个人人格并不消失,而是依然存在。当然,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四)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创立人不对此承担责任。法人的财产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出资人的出资财产,一部分是法人存续期间取得的全部财产,这两部分财产都属于法人所有。法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用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一)法人拟制说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人提出团体为法律所拟制的个人。罗马法在欧洲复兴时,相应的观
6、点被注释法学家提出,认为自然人是实在的人类,而法人则是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只不过为法律所拟制的产物。该说的集大成者是德国学者萨维尼。他认为,在法律上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法人能够取得人格。只是由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所以法人为人工单纯拟制的主体,即仅因法律上的人格。拟制说是19世纪占主体地位的学说,德国民法典即采此说。三、法人的本质(二)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体的意思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认为法人之所以成为民事主体,并非因为法律的创造,而是法律对法人这种社会实体存在的内在特性与社会功能的发现与承认。该说又细分为“有机体说”
7、和“组织体说”。前者认为在自然人人格以外确有团体人格,法人与自然人一样有其固有的生命和意思;后者认为法人实有团体意思和代表机关,法人的本质不在于其作为社会的有机体而在于其具有适合为权利主体的组织。(三)法人否认说依该说,除自然人而外,更无其他法律上之主体,法律上没有承认法人人格之必要。换句话说,法人否认说,也就是不承认法人存在的各种学说。包括目的财产说,受益人主体说和管理人主体说。由于该说难于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一直没有成为通说。我们赞同法人具有人格之观点:其一,团体组织之发展,自然人无不归属于团体而为职业,团体人格实有存在之必要;其二,团体本无所谓人格
8、,法人之人格,乃法律之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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