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军年《民法总论》课件mf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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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课件苟军年制作第一章民法绪论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二节民法的性质第三节民法的编制体例第四节民法的发展与历史沿革第五节民法调整的对象第六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第七节民法的渊源第八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九节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民法总论分论总论五、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民法概述六、诉讼时效和期限二、民事法律关系三、民事主体四、民事客体(物)分论五、侵权法一、人身权法二、物权法三、债权法四、继承权法民事权利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等;2、权利--------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等;3、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4、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1、讲主体是讲谁有权利;2、讲权利是讲有什么权利;3、讲行为是讲如何取得和行使权利;4、讲责任是讲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民法主要内容的高度概括民法的核心-----权利第一节民法概述民法是与公法相对应的私法。在我国,一般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说到底,民法调整的是市民社会中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它侧重于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私权利。一、民法的语源从民法这一术语来看,民法者,市民社会之法则也。民法一词

3、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古罗马的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市民法用于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万民法用于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后世学者称市民法为民法的语源,称万民法为国际法的语源。二、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民法典,还包括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等。通常民法典的制定被视为大陆法系(民法法系)区别于英美法系(普通法系)的重要标志。广义民法的范围相当于传统私法的范围,即商法典以及商事特

4、别法均是民法的组成部分。狭义的民法仅指部门意义上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典及商事特别法;在我国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三、广义民法及狭义民法第二节民法的性质民法性质的准确定位,直接关系到对民法价值、原则、制度等诸多问题的认识和设计。所谓性质,即一种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根本属性。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民法定义界定时,大都是从公法与私法分离与对立的角度来界定民法性质的,如“民法是私法的一部分”,“德国民法典是德国私法的基础”。我们认为,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其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二、民法是

5、权利法三、民法是私法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中的“民”不是公民,而是市民。公民和市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民是公法上的概念;而市民是私法上的概念,具有自利性。从19世纪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市民社会”被用来专指从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种种政治束缚中获得解放的近代市民阶层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领域。从法治的角度观察,公法是政治国家的法,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二、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进来的,权利是民法的核心。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而刑法规范多为禁止性规范。

6、私权神圣包括人格权神圣、财产权神圣和契约神圣三个基本点。人格权神圣的起码要求是将人当人来对待,可援用一般人格权理念,人格权是人的权利的基础。确认财产权神圣可促进整个财富的追求,从而增进整个社会的财富,意义巨大。契约是现代社会的最基本的特征,从身份到契约,反映了社会组织工具的变迁过程。乌尔比安在《学说编纂》中依照所调整的利益不同而将整个法律体系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私法则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目前,也有学者建议,把法律部门划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大部门。公私法的划分标准有十几种之多,影响较大的主要有利益说;

7、意思说;主体说。三、民法是私法第一,利益说。为罗马法学者乌尔比安所倡导,认为规定国家之事务者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利益说的一般观点是,凡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凡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第二,意思说。为德国学者拉邦德所主张,认为规范权力者及服从者的意思的法律为公法,规定对等者的意思的法律为私法。认为凡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力服从关系的是公法,凡规定公民之间权利对等关系的是私法。第三,主体说。为德国学者耶律内克所倡,得到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的赞同。认为凡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所属的公共团体者为公

8、法,凡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都是私人者为私法。第三节民法的编制体例一、罗马式(又称法学阶梯式)罗马式是由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一书中提出的,查士丁尼皇帝在编制法律时仿效其体例编纂法律的一种编制体例。将民法分为三编,第一编人法;第二编物法;第三编诉讼法。《法国民法典》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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