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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以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为契机加强税收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以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为契机加强税收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即墨市地方税务局周丕江深化稅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是税务机关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信息化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的具体实践。推行专业化税源管理模式,将使税务机关的管理目标更加明确、管理手段更加先进、管理方法更加科学、管理流程更加顺畅、管理责任更加明确,使“带好队、收好税、科技加管理”的稅收管理理念有机整合,从而推动稅收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由粗放型向精细化、信息化转变。一、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与廉政风险防
2、范机制建设的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稅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核查申报纳税真实性、合法性为重点,以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和完善运行机制为保障,以建立和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为支撑,积极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优化服务,严格执法,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这一指导思想就确定了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管理目标一一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收率、管理手段一一实施信息管稅、管理方法一一税收风险管理和
3、分类分级管理、管理流程一一按照受理申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法律救济等环节,规范稅收征管基本程序,由此管理责任将更加明确。《指导意见》确定了稅收管理发展方向:由传统的稅收管理员属地管户、粗放的管理方式向专业化、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的管理方式转变,这种转变是质变,税收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必须适应税源管理的质变,并以此为契机,使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由传统的粗放型、被动型,向依托信息技术的精细化、主动型升级,各级稅务监察监督部门必须全程参与稅源专业化管理模式的确定和运行中,依托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全员参与、过程控制、
4、分权监督、内控制约、考评监督、问责追究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二、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下的税收廉政风险管理基本架根据《指导意见》和税收工作实际,依据稅收征管法,结合多年的税收工作实践,本文认为,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就是:一个工作中心:以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为中心;两个管理系统:税源登记与纳税申报服务系统.征收管理系统;四项风险管理:纳税人申报风险.征收管理人员税收管理风险.永久性税收流失风险.管理性税款滞纳风险;依托税收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八项具体管理工作:税源登记与税源登记核查.纳税申报与纳税申报核查.税务
5、稽查与纳税评估.追究纳税人法律责任与追究税收管理人员法律责任;实施八项具体管理工作的发起.反馈处理等十六个基本环节与流程。参照易学方法,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示意如图1:图1: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示意图税收执法!税源登记登记核查纳税申报申报核查税务稽査纳税评估纳税人法律责任税务人员法律责任纳税人申报风险执法管理风险管理性税款滞纳风险永久性税收流失风险税源登记与纳税申报服务税收征收管理权实施袪律救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信息管税稅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的十六个基本环节的流程与运行管理示意如图2:图2:税源专业化管
6、理十六基本环节示意图申请限时核准发起执行限时反馈处理申报限时办结发起执行限时反馈处理选案移交限时反馈处理发起执行限时反馈处理处理决定限时移交执行监替监察考评问责限时纠正税源登记登记核查纳税申报申报核查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纳税人法律责任税务人员法律责任纳税人申报风险执法管理风险管理性税款滞纳风险永久性税收流失风险税源登记与纳税申报服务税收征收管理权实施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在确定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架构的前提下,完善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的核心工作就是定岗定责、细化和明确管理流程,我们加强稅收廉政风险机制建设,
7、就必须在此过程中充分考虑各项稅收风险,建立健全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分权监督、内控制约、考评监督、问责追究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三.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下的税收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一)搭建税源登记与纳税申报服务.税收征收管理两个管理系统按照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信息化的要求,稅源专业化管理首先要对管理对象和管理内容进行科学分类。根据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所有涉税事项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纳税人主动履行纳税人义务和主动享受纳税人权力的事项,如:依法进行稅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
8、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依法享有纳稅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稅务代理权、稅收法律救济权、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等等,此类事项由纳税人发起、稅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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