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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作考:杨国章、金宏、孙军、钱旭文、张辽时间:2009-03-09新闻来源:《浙江检察》【字号:大I中I小】一、网络犯罪的涵义目前我国学界对网络犯罪的界定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这与我国刑法一向以犯罪客体作为划分罪名的标准不无关系。狭义的网络犯罪是正统意义上的网络犯罪,仅是指以网络为侵害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①]对应我国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在订立上述条款时,并未盛行网络犯罪之概念,故其实际使用的是计算机犯罪的定义。广义的网络犯罪是指以网络
2、为侵害对象或者以网络为侵害工具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此种学说其实是包括了刑法第285条、286条的传统的计算机犯罪,也包括了刑法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的诈骗罪、贪污罪、盗窃罪等传统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对与互联网有关的犯罪按侵害客体的不同,分为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犯罪;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妨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和其他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该决定实际上采用了广义的网络犯罪的涵义。依据广义说,绝大多数传统犯罪,除抢劫、强奸、走私等
3、需耍行为人在现实空间中完成外,都有可能成为网络犯罪。[②]我们研究网络犯罪,并不是研究网络犯罪应该属于哪个类、口、项,而是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有其口身的特点,如隐蔽性、跨域性、手段多样性等,[③]英综合特点与任何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均冇明显区别。狭义说已经不符合时代与科技发展的形势和网络犯罪的现状。广义说基本上涵盖了网络犯罪的涵义,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冇以网络为犯罪对象或者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行为都可以归结为网络犯罪。在实践屮,也存在以破坏性手段攻击网络硕件设施,如损坏路由器、交换机等中继设备,也会给网络造成毁灭性打击,但显然不
4、宜作为网络犯罪来看待。也并非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行为就是网络犯罪。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实施等一系列行为,行为人可能冇部分行为在网络上实施。如实践中遇到的聋哑人盗窃团伙通过互联网联系预谋盗窃过程,虽其有部分行为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但其主要的行为仍是在现实空间中完成,也不能作为网络犯罪看待。综上,我们认为网络犯罪是指以网络中的信息系统存储、传输的信息为犯罪对象或以网络为工具,主要行为在网络上实施完毕,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网络犯罪的管辖网络犯罪的特殊性给国内网络犯罪的管辖带来了新的问题。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以犯罪
5、地管辖为主,以犯罪人的居住地、案件的最初受理地管辖为辅。但网络犯罪因其自身的特点,往往造成人量管辖权的冲突。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是犯罪分子在多个地区流动并连续上网实施作案,受害人遍布在全国各地,甚至有部分是被害人在外地时受到侵害。根据一般意义上的犯罪地,犯罪分子登陆信息网络所在地应该可以作为犯罪行为发生地,被害人所在地应该作为犯罪危害结杲发生地,相关各地都应该有管辖权。但从司法实践看,普遍的管辖权并不能实现对犯罪分子更好的打击,相反,容易造成办案部门争抢案件或者互相推诿,以至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或者打击不力。管辖是打击的前提,网络犯罪管辖不
6、明的状况实际上已经成为了打击的障碍,所以,为加大打击,必须首先对管辖问题作必要的探讨和相对的明确。(一)网络犯罪管辖的基本原则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主耍是便于实现对犯罪的最有力打击和对所破坏社会关系的最有效恢复,这个基木理念对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依然是共通适用的,所以,就网络犯罪管辖的基本原则而言:一是要有利于被害人维护口己的合法权益。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作用对象,承受了相对多的财产和精神损失,其能否得到有效的救济,不仅影响能否有效打击犯罪的重要因素,也是社会安定团结、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二是要冇利于案件的侦查。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以犯罪
7、地管辖为基木原则,主耍是基于犯罪地存在大量作案痕迹和证据,以犯罪地來管辖,冇利于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对犯罪分子的顺利审判。在上述基木则下,对于实践屮发生的被害人在外地时受到侵害,向案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的,各当地公安机关都应该认真受理而不能推诿;同时网络犯罪仍然应该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要依据。(-)网络犯罪中犯罪地的认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网络犯罪不同于传统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与行为的发生地可以存在空间差异。犯罪分子可以在A地操作计算机实施犯罪,行为的发生可以是在B地(通常是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对此,犯罪行
8、为发生地即通常的网站服务器所在能否作为管辖的依据,在学术界还有众多争议。我们认为网络犯罪中,犯罪行为发生地即是特殊的犯罪行为地,有时也是犯罪行为的第一结果地。犯罪分了利用网络作为工具,将自己犯罪的触手极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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