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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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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的对策思考摘要: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的必要性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关键词:合作社;资金互助;对策我国实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农业生产经营大都分散进行,农户基本都是小生产者,特别是在传统农区、欠发达地区的农户,虽然其劳动也已逐步实现了社会化,参与商品市场交易活动。但是,家庭劳动分工和家庭消费模式造就了农户特定的生存方式和资源使用方式,土地成为维持生计的基本保障手段,农户生产经营的分工和专业化水平一般较低。农户一般缺乏固定的、经常性的
2、收入来源,资产积累不足,缺乏必要的抵押品或担保物;农户是生产与消费的综合体,生产资金与生活资金常常混合使用;对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了解;选择成功的项目较难;信贷需求额度小而散、季节性强,在商业信贷市场上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融资支持。因此,贷款难、融资难一直是农户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增长的内生耍素,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型经营主体。
3、以成员为基础的资金互助形式,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并在发展中国家较为常见的非止规金融组织,其制度优势在于:离社员金融需求最近,适合社员金融需求小额、分散所要求的近距离服务提供方式的特点;可以克服正规金融机构信贷博弈过程中难以克服的信息不対称问题,极大地消除道德风险的不利影响,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可以克服进入商业信贷市场的障碍,极大地提高社员信贷的可获得性。正是上述制度优势,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资金互助合作具有了顽强生命力。近年來,随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和规模扩张,许多农民专业
4、合作社或其联合组织,都在进行资金互助合作的尝试。在其发展过程屮也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大致包括三种类型:一是经银监会批准正式挂牌营业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没有正式挂牌,但单独从事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它多由地方政府部门批准认可,在当地工商机关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受地方政府监管,没有金融许可证,但具冇较为健全的章程和组织结构。三是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社或资金互助部门,它不单独从事资金互
5、助业务,而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进行社员间的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社员之间具有紧密的生产合作基础和经济联系。目前对此类内生性的资金互助组织还缺乏制度依据,加上在一些地区出现的以合作社的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活动,使得各级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的问题上持谨慎的态度,人人阻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规模的扩张和实力的提高。其次是金融服务覆盖面有限。内生型资金互助组织山于受到专业合作社规模的制约,业务覆盖范围相对局限,资金借贷规模不大,对丿制围辐射能力不足,难以快速扩大规模。再次是经营管理缺乏经验,难以避
6、免和有效防范风险。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明确法律地位。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对现有的内生性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在法律地位、产权安排、业务范围、运作机制等方面予以规范。目前一些地方探索性地出台了地方管理法规,如温州市出台了《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但仅有地方法规是远远不够的,建议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时从国家层面加以统一规范,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资金互助的权能,将其纳入正规金融体系。(2)加强监督管理。目前各地対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开展资金互助
7、合作普遍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主要原因是山于其法律地位不明确,业务归属部门不清楚,造成各部门相互推脱。由此,我们认为,应在明确英法律地位的前提下,将其纳入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办公室管理。金融监管部门要从硬件建设、规章制度、运行管理等方面规范合作社的业务经营,严格社员资金吸收对象和资金用途,规范分红管理,依法惩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活动。同时要加强与工商、农业等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工商管理部门要强化专业合作社年检工作,增加口常检查辅导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技术、流通信息的传递、经济管理知识的辅导
8、,引导合作社成为现代农业组织。(3)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一是严格实行社员制。严格发起人资格。不得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作为发起人,企业或公司法人代表不得兼任理事长。坚持先入社成为社员、后进行互助合作的原则。社员入社必须履行申请、审批、认缴基础股金、登记手续,具有身份证明,发放社员证。社员必须符合规定条件,不得吸收城市居民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或变相入社。实行社员备案制,将入社社员定期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二是严格财务管理。规范吸纳和使用互助金,吸纳和投放互助资金严格限制在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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