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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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是工程项目建设的一项重要程序,贯彻整个施工过程,其对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等起着重要的作用,形成既相互对立而又相互统一的整体,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给工程带來不良后果,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正常进行。本文简要分析建筑施工监理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提供参考借鉴。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问题研究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现状建设监理行业在我国已经走过24个年头,总体上是好的,是健康发展的,但是与先进

2、国家监理的水平比较,我们的监理体制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仍有不可忽略的问题亟待解决。在与国外监理公司的人才高素质化、业务宽深化、监理组织模式化、酬金优厚化、职业道德准则化相比,我国的建设监理公司存在着明显差距,主要表现在:1.1人员素质总体水平偏低监理行业本身属于高智商行业,是综合管理,技术输出的行业、因此要求监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监理艺术、业务水平、协调能力以及个人品质,社会关系等。其监理工程师素质均达到精通法律,主要是经济合同法和FIDIC编制的条款,善于管理,主要是熟练掌握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有技术专长,具有施工安装各种专业知识,能进

3、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的经历丰富,智力高超,能力强盛的管理者。而我国现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都是从设计部门,施工单位或国企管理层出来直接到现场从事监理工作,没有经过业务宽深化培训。1.2完善的监理行业休系尚未建成冃前监理市场缺乏公平、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愉悦环境,存在着地区保护、违规交易,行政干预等不良因素,严重干扰监理业正常运转,尚未形成自上而下的完善配套的监理行业体系。不少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是自己花钱委托聘请的,监理人员应该完全按照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去开展工作。当前建筑市场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许多项目中,业主与承包商往往关系

4、密切,承包商拿工程款不需要经过监理批准,不管工程质量优劣都-样能拿到钱。监理无法按照FIDIC条款程序行使监理的权利,最后结果是向业主妥协。1・3监理费用偏低目前监理收费也制约着工程监理工作良性发展。我国虽然在2007年出台了第670号文件取代了1992年的第479号文件,将工程监理服务取费标准提高,但各监理企业的监理取费实际收入严重低于国家标准。冇些业主不懂得工程中聘用监理的重耍性,把监理费支出看成是工程的额外投资,当作一种经济负担,从而把监理费一压再压,造成监理工作处于被动地位,严重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收费低导致监理人员收人过

5、低,难以配置各种专业的高级监理人员,致使监理工作质量处于较低的水平上运行。另外,低收费也使监理企业能够和愿意提供的服务水平越来越低,反之又导致n前监理市场上的压价行为屡禁不止,造成了我国建设监理行业发展恶性循环的局面。1・4监理有责无权,行使权力窘态捉襟见肘。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监理实施细则中虽明确了监理的责任和权利但多年來,在监理的责任和权利方面完全按要求实施的工程项冃很少,在工程建设中,业主对监理工作的干扰相当普遍。业主始终冇这种错误意识:我花钱雇你,有事就得我做主。从监理方面来讲,一方面近儿年来大大小小的

6、监理公司发展较快,市场竞争激烈,招投标不规范。1.5工程监理企业自身不健全冃前我国建筑业发展尚不规范,工程监理行业中存在竞相压价的恶性竞争行为。同时,监理企业良莠不齐、形式各异,冇挂靠的、也冇出租资质的,这些情况导致监理的诚信下降,使相当一部分业主对监理承担全过程管理不放心。山此,监理单位虽然承担了在建项目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服务活动,但业主很难放弃对施工队伍的选择、物资采购、进度款的拨付、工期进度的要求等一系列管理权限。2建筑施工监理工作改进措施2.1正确认识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是指建设监理单

7、位和监理工程师在法律上是否独立,以及他们与业主、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在国外发达工业国家,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主耍表现为工程师的独立与否。工程监理的权利、义务是通过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加以确定的,由此也就确定了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从FIDIC合同条件对工程师法律地位的规定来看,工程师的法律地位经历了由独立到不独立的变化。以前工程师与业主、承包商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Z后,由于在某些司法体制下,或在某些国家,工程师这样一个角色不被理解或接受,因此,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编制新版的FIDIC合同时,对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作了改变,删除

8、了“行为无偏”这一条,使之不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成为从属于业主的人员,但仍然要求工程师做决定时应持公正的态度。我国通过借鉴国外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对工程师权力的规定,可拓宽我国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增加建设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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