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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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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岭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11〕163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2)88号)、《关于做好2012年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温教(2012)87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市普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学籍电子化管理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温岭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所有公民办小学、初中、普通高
2、中,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招生第三条公办小学初中要根据我市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的招生办法组织招生工作,招生预录取名单要向社会公示,对确属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要予以清退。开学后一周内,各校的录取名单经当地镇(街道)社发办审核、分管镇长签批后,报市教育局基教科一份。第四条公民办小学、初中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书面考试。第五条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地范围内招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跨县(市、区)招生的,必须经我市教育局和生源地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共同同意。招生结束后,我市教育局和生源所在地教育局共
3、同确认名单,由生源所在地教育局对相关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下达允许外招指令后,招生学校方可转入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注册并获得学籍。第六条民办中小学应主要立足于当地招生,确需跨区域招生,涉及台州市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招生的,由我市教育局核实后,将民办中小学扩大招生范围方案报台州市教育局审核,由台州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形成台州市跨县(市、区)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在每年的3月中旬向我局申报招生方案。涉及跨台州市外招生的民办初中和普通高中,在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招生人数未超过10人的,学校可自行组织招生,在同一生源地招生名额超过10名的属规模招生,需事先明确
4、招生名额,并纳入生源所在地招生计划统一招生,台州市外的民办初中和高中在我市招生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民办普通高中招收的新生,不得招收低于生源地当年普高最低分数线15分以下的学生。第七条民办初中和普通高中应在7月31日前最终确定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名单,对民办中小学符合规定招收的学生,由教育局及时与生源所在地教育局联系并确认,做好学生电子学籍迁移的审核工作,做到“一人一籍”。严格禁止学籍挂靠,禁止学籍地与办学地点不一致的办学。对不按规定招收的学生,我市教育局将不予承认,不予登记学籍。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毕业,学校可发给结业
5、证书。第四十一条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注明肄业年限。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关于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若有异议,可向市教育局提出。温岭市教育局二O—二年八月十日第三章入学第八条至入学当年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足龄儿童不得提前入学,如发现有不足龄儿童在全日制小学跟班就读,则将其列入违规记录档案。第九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入学的学生,由其法
6、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同意,附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到所在学区的学校登记备案。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十条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第十一条公办小学、初中学校的入学注册学生,必须是在向社会公示招生名册中的学生,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对不符合本区域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必须拒绝接收。第十二条小学新生入学时,由监护人如实提供《学生基本信息登记表》中的各种信息资料,由学校核准后录入电子学籍系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注册并获得学籍,录入的信息
7、必须做到准确、完整。公民办中小学新生的信息须于当年9月底锁定,学生照片于10月中旬录入完毕。如需要修改学生信息,须经市教育局基教科批准。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辅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辅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第十三条民办小学和民办初中新生的《学生基本信息登记表》,由各民办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二十天内(即9月20日前)建立并报市教育局基教科。擅自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不能获得学籍,不能注册的学生清退工作由招生学校自行负责。第十四条原在温岭市外就读的,现回我市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就读初中参加中考的学生,由原
8、就读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打印《学生基本信息表》并盖章,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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