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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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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听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本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省级
2、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15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
3、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条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学校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学籍信息只服务于教育行政单位和学校管理与教学,不得用作其他商业用途,要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安全、不公开、不扩散。学校校长是学生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第五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即一年级至九年级。其中,一至六年级为小学年级,七至九年级为初中年级
4、。义务教育学校每年秋季招收一年级、七年级新生。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免试就近入学的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保证六年级学生全部升入七年级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实行按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择优录取,学制为三年。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招生,超出服务区域招生,应当按审批权限向教育行政部门报批。民办学校必须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招生,并严格执行当地的招生政策。15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六条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
5、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条件不具备地区,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通高中学校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分校制定,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州(市)直属学校按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第七条新学年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适当方式,及时向一年级和七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云南省义
6、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见附件一)。入学通知书发放及之前的报名、登记等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做出安排,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入学新生须在新学年开学二周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二周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的申请。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
7、限期改正。15普通高中新生按照各州(市)、县(市、区)当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规定入学。普通高中新生开学二周内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第八条学生只能在一所学校取得学籍。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
8、重,对重复学籍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第九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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