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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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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第―^章总贝(I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使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更加完善和具体。现结合《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陕教规范(2017〕8号)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含五年制高职)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
2、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年级、学院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学员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六条各系(中心)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中心)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
3、部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七条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30%)o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第八条各系(中心)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中心)领导、学生辅
4、导员(班主任)是认定工作的主体责任主体,应明确岗位职责,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履责不到位,工作不落实,一并追究责任。第三章认定范围与条件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第十条学生本人或院系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延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四)家庭因突发性
5、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第十一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四)孤残学生;(五)烈士子女;(六)篆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七)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第十二条学生或院系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二)
6、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岀入营业性网吧的;(五)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中心)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认定工作程序为:1、本人申请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7、材料,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还需要提供《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或《中职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诚信承诺书》各一份,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辅导员(班主任)处。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①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②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
8、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③家庭遭受灾害的,村组出具的受灾证明。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含街道办)、2、民主评议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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