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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8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2、,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大三屮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工会工作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教职工代表人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3、。第二章职权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院的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人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二)审议和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办法。(三)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中
4、层以上领导干部。(五)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应该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等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第八条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案,并合理吸收采纳。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九条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各
5、分工会为单位选举产生,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教师为主体,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教师代表不得低于教职工代表总人数的60%,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教职工代表总人数的40%。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对丁•外聘人员、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人数较多的部门或分工会应当考虑占有适当的代表名额。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届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
6、,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通过原选举单位教职工2/3以上表决同意,撤换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代表。因调离或退休不能履职的代表,应及时完成补选。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建议和意见;(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相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部门应
7、当及时查处,不得推诿应付。(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三)办事公止,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四)及时向本单位(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
8、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徳,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第四章组织规则第十五条学院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学院及其全体教职工应当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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