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_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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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23重点复习:试述刑法的三个理念试述刑法的制定根据刑法分几部分刑法为什么需要解释刑法解释的类型司法解释的主体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的准则。其主要特征有三个:第一,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第二,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第三,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依上述标准衡量,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以下五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

2、责自负原则以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其中前三个原则已为我国现行刑法典所明文规定。4二、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否必须是刑法所特有的我国以往刑法理论的通行观点曾认为,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所特有的,因而各部门法所共有的原则不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一主张不够妥当。首先,从理论上分析,国家法制的一般原则与法律体系中各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法制的一般原则是一般与抽象,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特殊与具体。法制的一般原则指导和制约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的确立,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具体体现法制的一般原则,两者相互依存、密切关联。如果离开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则法制的一般原则就落不到实处而毫

3、无意义。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如果不能成为各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而得到切实的体现,岂不成了空中楼阁、海市蜃楼?其次,从其他部门法对于基本原则的规定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原则,以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则,5都是我国法律界公认的我国法制的一般原则或者这些一般原则在我国各法律中的具体体现。这说明,我国立法机关不是否认而恰恰是主张法制的一般原则可以作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刑法不能排斥法制的一般原则可以作为其基本原则。当然,把法制的一般原则原样照搬过来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也

4、不够妥当,法制的一般原则只有具体化为刑法的内容时,才可以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制一般原则纳入刑法作为其基本原则时,应具体化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6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渊源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来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具体来说,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7罪刑法定的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

5、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这一规定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基本思想,一般认为是罪刑法定的最早思想渊源。到了17世纪和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并以“三权分立说”和“心理强制说”作为其理论基础,使罪刑法定的思想更为系统,内容更加丰富。正如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里亚所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资产阶级革命胜利

6、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在法国《人权宣言》这一内容的指导下,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其后欧洲大陆法系各国相继仿效。由于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原则。8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沿革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包括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思想和心理强制说等几种理论;而西方

7、现代刑法理论则认为,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一)自然法理论自然法理论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自然法哲学的总称,其理论渊源可一直追溯到古希腊柏拉图的理念论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义说,其内容主要包括自然状态说、自然法原则说、社会契约说等法哲学学说。(二)三权分立思想三权分立思想由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他认为政治自由是民主宪政制度的直接目的。“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就是一种产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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