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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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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一案情1被告人孙某于2001年12月30日晚9时至10时先后在颜家堡村、小土门村等地散布,并用两部公用电话分4次向公交部门和公安“110'指挥中心打电话,声称他在夜市摊点吃烤肉时听人闲谈得知,有人要在10天内在611路公交车上安装炸弹,在运输高峰期实施爆炸,并向政府部门勒索200多万元。此恐怖信息迅速得以扩散,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问题]1.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如果孙某是在2001年12月29日之前实施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答案及解析]1.本案中的被告人孙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加以传播并欺骗公安机关
2、,其行为已构成了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条的规定:法有明文规定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1997年刑法没有规定该种行为构成犯罪。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孙某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即希望其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使社会
3、秩序处于紧张之中;客观上实施了修正案(三)第8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即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因此应认定被告人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2.如果孙某是在《刑法修正案(三)》实施之前犯本案中的行为,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只能给予行政处罚。在《刑法修正案(三)》实施之前,此类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也时有发生,但由于刑法并无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即使这种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案例二案情1被告人张扬(累犯)、刘强(17岁),预谋强奸同厂女工刘强的中学同学赵霞(17岁)。某日晚9时,刘强将赵霞从家中骗至江边一废弃
4、的仓库内。张扬提出要与赵霞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张便以暴力将赵霞强奸。张扬唯恐赵霞告发,便与刘强密谋掐死赵霞。刘同意,但提出待自己强奸赵霞后再动手。刘强奸后,掐住赵霞的颈部,将赵霞掐昏。张扬、刘强掠走赵霞的手表和人民币少许,将昏迷中的赵霞扔进了长江。赵霞被淹死。[问题]1.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共同犯罪?2.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几个罪?3.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两被告人应如何适用刑罚?答案及解析1.本案中的被告人张扬、刘强合谋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属于共同故意犯罪。2.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两罪。一是以暴力轮奸少女,构成强奸罪。二是两被告在实施强奸犯罪后,
5、为杀人灭口,又将被害人赵霞掐昏后扔进长江,致使赵霞被淹死,构成故意杀人罪。3.对两被告人应当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两被告人是轮奸,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扬,系累犯,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强,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不适用死刑。根据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尽管两被告所犯罪行相同,但依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同。第一章刑法的效力范围案例一案情被告人麦某,23岁,系中国某医科大学的美籍留学生。1998年5月13日,麦某用木棒击打安某。安某挣
6、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麦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形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麦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形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I问题11.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对于夫某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答案及解析]1,麦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麦某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客观上实行了杀人行为,其行为构
7、成故意杀人罪。2.本案发生在我国领域,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对麦某适用我国刑法。麦某是一普通的外国留学生,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案例二案情]被告人李、王二人均系我国公民。1999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某。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某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某的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问题]
8、1.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2.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答案及解析1.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某、王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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