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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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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家看黄网惹争议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新闻背景据8月23日《北京晨报》报道近日,四川省某地两网民因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并留言,被当地警方抓获。 “没有制作、传播色情网站,只是在自己家里上网浏览一下难道妨碍谁了?”此消息报道之后,引起了很多人的质疑。 8月9日,四川某市警方接到省公安厅网监处转发的浙江省杭州市网监支队线索,该市有两个互联网上网账号分别于2004年3月21日和2004年7月11日登录浙江一色情淫秽网站,查阅、浏览色情淫秽图片并在该网站上留言。 该市警方接报后立即作出部署,网监支队案
2、侦大队多名民警在该市电信等单位的配合下,排查有关案件线索300多条,8月10日终于查清该两个互联网上网账号具体用户的详细资料,并掌握了大量相关证据。警方迅速出击,抓获韩某、钟某两名违法嫌疑人。经对两名违法嫌疑人传唤,韩某、钟某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供认不讳并深深悔过。报道还说,当地警方称,他们抓人是依据公安部33号令第五条第6款的规定,认定:“点击、浏览、查阅色情网站是违法的。” 据了解,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对于此事,自然会使人联想到之前陕西发生的“夫妻在家看黄碟”事件。但是,这起事件更值得关注的
3、地方在于:处理“夫妻在家看黄碟”事件的当事民警完全是因为个人的错误执法而遭到舆论谴责;而这次抓获韩某、钟某的是异地警方联手协同办案,其性质比之“夫妻在家看黄碟”事件又有所不同,所以更引起舆论的关注。 议题一:在家浏览黄网的行为如何定性? 主持人:几天前,两网民因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并留言,被当地警方抓获。这一举动引起了所有网民的关注,也由此提出了强烈的质疑。这种行为究竟只是一般的个人行为,还是违法行为? 刘京华:根据公安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第6项和国务院行政法规《
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浏览黄网”属于“查阅”淫秽、色情网上信息的一般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网上一般性留言,单独不构成违法行为,是事实情节和网上“查阅”的定格证据。黄网上“留言”,既有社会公众性,但内容和性质不详。 时延安:我想大致可以从实然和应然两个角度进行解析。从实然的角度分析,也就是站在现有法律规范框架内,对于这个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有一种结论。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20条的规定,浏览带有淫秽、色情内容的网络信息是违法的,并应给予相
5、应的行政处罚。该办法属于我国法律渊源之一。因此,就本案两网民的行为,其已经触犯了该办法。 从应然的角度分析,这种行为是否应当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合理限制国家权力被视为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常发展的必备条件。如果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即便是行为人道德水平低下,纯粹属于个人私领域的问题,不作为违法犯罪处理。如果从这一理念判断,它显然将一个纯属不道德的行为作为违法来处理,如此势必突破了合理行使国家权力的界限。因此,从应然的角度分析,将本案行为人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又是不恰当的。 韩冰:根据公安部33号令(《计算机
6、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第6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复制、查阅淫秽、色情信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立法法》把规章纳入《立法法》调整范畴,这表明规章列入了我国法的渊源。因此,在家浏览黄网的行为应属违法行为。 阎建国:根据目前的规定,在家浏览黄色网站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不过我认为,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违法,除了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还要看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个人查阅黄色网站不应提倡,但有关部门禁止查
7、阅黄色网站,重点应放在打击其“传播功能”,传播有害信息才是黄色网站的社会危害性所在。如果个人在家浏览黄色网站,没有任何其他传播行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道德上应受谴责,把其视为违法并加以处罚并不能治本。 主持人:刚才大家谈到了在家浏览黄网的违法性,但这种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刘红宇:我国刑事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在家浏览黄网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依据罪行法定原则,不应认为是犯罪。因此,浏览黄网的行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犯罪行为。因此,即使两人浏览黄网的行为违反了部门规章的规定,但是不属于犯罪
8、行为。 议题二:在家浏览黄网并留言与“夫妻在家看黄碟”有何不同? 主持人:我们曾经研讨过“夫妻在家看黄碟”的话题,这与在家浏览黄网并留言在性质上有何不同? 韩冰:前者有行政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后者没有。即本案的行为违法行为,而“夫妻在家看黄牒”应属于是个人行为。 刘京华:1.前者具有社会公众性,后者具有家庭私密性。互联网作为高科技传播信息的载体,具有传播速度快、信息量大、交流人多面广等特点,是公众性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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