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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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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车辆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车辆生产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车辆为《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及其补充文件中编号为2001、2002和编号首位为3、4、5、9的产品,以及编号为2003、6004、6005、6006和编号首位为8的产品中的车辆(铁路救援起重机吊臂平车除外
2、,见附件1,以下简称“车辆”)。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在中国铁路使用的车辆,车辆生产企业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型号车辆的生产许可证。第四条生产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铁路用户的需求。第五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机构”)负责受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会同科技司负责生产许可申请的审查,运输局负责生产许可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取证条件和申报材料第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生产
3、的车辆已取得铁道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二)申请人或主要出资人应具有与申请车辆相类似的铁路车辆生产资质,或具有连续3年以上生产大型机械产品经历。(三)申请铁路车辆生产许可的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铁路货车生产许可的申请人,其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铁路货车通用车型平均单价的200倍;申请铁路客车、动车组生产许可的申请人,其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主型客车平均单价的50倍。(四)申请人应具有完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具有产品图样的合法使用权。(五)《生产技术准备报告》通过审查。(六
4、)整车和关键零部件按规定进行的型式试验合格。(七)整车和关键零部件通过技术审查或生产质量认证。(A)主要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九)具有能够满足批量生产要求、保证车辆制造质量的相应人员,包括车辆、机械制造、焊接等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量、理化等检验人员,以及机械加工、焊接、钾接、装配等技术操作人员;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4%。(十)具有能够保证车辆制造质量和持续批量制造能力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装备。(十一)具有能够验证车
5、辆制造质量的计量、检验、试验手段。(十二)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用户服务体系。(十三)具有良好的产品质量信誉,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十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七条申请人具有多个生产基地,申请时应明确生产地点。申请铁路货车生产许可的,其生产基地固定资产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铁路货车通用车型平均单价的200倍;申请铁路客车、动车组生产许可的,其固定资产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主型客车平均单价的50倍;同时还应符合第六条除第(三)款以外的规定。第八条申请生产许可
6、证应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备查),所提供的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二份,见附件2)。(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型号合格证(复印件)。(四)铁道部批准的定型产品图样及其合法来源证明(复印件)。(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六)申请人基本情况(见附件3)。(七)生产技术准备报告(见附件4)。(八)申请人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使用情况报告。(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压力容器类罐车生产许可的,还应提供本企业或压力容器
7、合作生产企业的由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申请固定安装有起重设备的铁路施工机械用专用车辆生产许可证的,还应提供本企业或起重设备合作生产企业的由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应型号起重设备的制造许可证。申请固定安装有专用设备的铁路施工机械用专用车辆生产许可证的,还应提供铁道部主管部门对固定专用设备审查材料。第三章申请和审查第十一条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向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车辆生产许可申请。第十二条铁道部运输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生产现场进行考察。申请人应完成样车试制、型式试验,由
8、铁道部运输局组织技术审查或生产质量认证。审查合格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查不合格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型式试验应按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由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实施。专业技术机构应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及型式试验项目的具体要求编制试验大纲,试验大纲经铁道部审批后实施。第十四条专业技术机构应按大纲内容逐项进行试验,应保证型式试验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结果的真实性。专业技术机构应出具有明确结论的试验报告,并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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