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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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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车辆维修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车辆维修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车辆为《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及其补充文件中编号为2001、2002和编号首位为3、4、5、9的产品,以及编号为2003、6004、6005、6006和编号首位为8的产品中的车辆(铁路救援起重机吊臂平车除外,见附件1,以下简称“车辆”)。本细则所称维修是指铁路车辆整机性能的恢复性
2、修理或维护性修理。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维修,并在中国铁路使用的车辆,车辆维修企业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车辆维修合格证。第四条车辆的维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铁路用户的需求。第五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机构”)负责受理维修合格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维修许可申请的审查及维修许可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取证条件和申报材料第六条取得维修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应具有维修产品的图样、工艺等相关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二)申请人应具有铁路车辆生产或维修资质,或具有连续3年以上生
3、产大型机械产品的经历,或列入铁道部发展规划的新建专用车辆维修基地。(三)申请铁路车辆维修许可的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铁路货车维修许可的申请人,其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铁路货车通用车型相应修程平均检修单价的1000倍;申请铁路客车、动车组维修许可的申请人,其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主型客车相应修程平均检修单价的150倍。32(四)《维修技术准备报告》通过审查。(五)维修样车按规定进行的相关试验合格。(六)维修样车通过生产质量鉴定。(七)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八)具有能够满足维修生产要求,并保证车辆维修质量的相应人员,包括车辆、机械制造
4、、焊接等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量、理化等检验人员,以及机械加工、焊接、铆接、装配等技术操作人员;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九)具有能够保证车辆维修质量和持续批量维修能力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装备。(十)具有能够验证车辆维修质量的计量、检验、试验手段。(十一)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用户服务体系。(十二)具有良好的产品质量信誉,维修、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十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七条申请人具有多个生产基地,申请时应明确维修地点。申请铁路货车维修许可的,其生产基地固定资产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铁路货车通
5、用车型相应修程平均检修单价的1000倍;申请铁路客车、动车组维修许可的,其生产基地固定资产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主型客车相应修程平均检修单价的150倍;同时还应符合第六条除第(三)款以外的规定。第八条申请维修合格证应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备查),所提供的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二份,见附件2)。(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携带副本原件备查)。(三)产品图样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五)申请人基本情况(见附件3)。(六)维修技术准备报告(见附件4)。(七)车辆修理技术规
6、范。(八)证明维修能力的说明材料。32(九)申请人维修、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使用情况报告,列入铁道部发展规划的新建专用车辆维修基地除外。(十)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压力容器类罐车维修许可的,还应提供本企业或压力容器合作维修企业的由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维修许可证。申请固定安装有起重设备的铁路施工机械用专用车辆维修许可的,还应提供本企业或起重设备合作维修企业的由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应型号起重设备的维修许可证。申请固定安装有专用设备的铁路施工机械用专用车辆维修许可的,还应提供铁道部主管部门对固定专用设备维修审查材料。第十条申请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
7、有效性负责。第三章申请和审查第十一条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向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车辆维修许可申请。第十二条铁道部运输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生产现场进行考察。申请人应完成铁路车辆的试修及相关试验,铁道部运输局组织生产质量鉴定。审查合格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查不合格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相关试验应按现行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进行,试验须有铁道部驻厂(局)车辆验收室参加。第四章维修许可决定第十三条铁道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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