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维修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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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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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维修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和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为《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和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编号首位为6、7的产品。本细则所称维修是指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整机性能的恢复性修理(整车厂修)。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维修用于中国铁路使用的轨道车辆和大

2、型养路机械产品应当经铁道部许可,取得相应型号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维修合格证(以下简称维修合格证)。任何企业不得使用未取得维修合格证的企业维修的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第四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维修合格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维修合格证申请的审查及对被许可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申请维修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维修技术准备报告》(见附件2)通过审查;33(二)维修样车通过相关试验;(三)通过维修技术审查;(四)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维修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五)具有能

3、够保证维修质量的相应工作人员,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六)具有能够保证产品维修质量的生产设施、加工设备、工艺装备;(七)具有能够保证产品维修质量的检验、试验手段;(八)具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九)具有完备的技术文件和保证持续维修的能力;(十)申请人或主要投资方已生产或维修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十一)有完善的用户服务体系;(十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维修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书面和电子文本各一套):(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二)企业营业执

4、照(副本);(三)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1);(四)维修技术准备报告(见附件2);(五)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等材料;33(六)维修场地、设备等证明维修能力的说明材料;(七)产品修理技术规范;(八)总成维修资质材料;(九)申请人或主要投资方已生产或维修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的使用报告;(十)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同时申请多种产品的维修合格证,且产品在同一场地维修,《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可仅提供一份。申请人同时进行同类多种产品维修合格证的申请,且产品在同一场地维修,“维修技术准备报告”可只提供一份,但在报告中应明示对

5、各种产品有差异的专项准备。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第七条铁道部受理维修合格证的申请后,运输局应及时对申请材料及维修现场进行审查,对维修技术报告可聘请专家评审。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维修样车的型式试验,并将相应结论提交铁道部,由铁道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时申请多种产品的维修合格证,且产品在同一场地维修,维修现场审查可集中一次进行。第八条33申请企业在6个月内多次申请同类产品的维修合

6、格证,如企业综合维修条件无变化,从第二次申请起,《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可不提供,也可不再对企业维修现场进行审查。维修生产条件有变化的,仅对变化部分做出文字说明即可,铁道部视变化情况,确定对企业现场审查的内容。第九条型式试验应按现行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进行,由铁道部认可的且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专业技术机构实施。第十条专业技术机构应根据型式试验的具体要求编制试验、考核大纲,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对大纲进行审查,报运输局备案后组织实施。该大纲应包括不同阶段、不同场地应进行的检测项目,特别是应明示进入国家铁路试验、考核前必须检测合格的项

7、目。应进入国家铁路试验的项目,由申请人凭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通知书》按试验和考核大纲要求联系试验场地。专业技术机构应按大纲内容逐项监督实施,以确保型式试验的完整性、准确性及结果的真实性,对所做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一条33轨道车辆型式试验主要项目:结构、机械性能检查,电气设备性能检查与试验,构造速度,在平直线路上、满载时紧急制动距离,整车结构安全、制动、运行性能试验(单机制动距离、基本阻力、牵引性能、起动和加速性能试验)等。第十二条大型养路机械型式试验的主要项目包括:基础结构、动力传动系统、液压系统、制动系

8、统、气动系统、电气系统等检查;作业性能测试;运行性能、制动距离等。第十三条铁道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型式试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第十四条铁道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当自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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