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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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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牙膏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大中小】【打印】【关闭】一、牙膏产品生产许可总则1 目的及适用范围 1.1 为了做好牙膏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牙膏产品,即为执行GB8372—2001标准的牙膏。尚未纳入本实施细则的其它产品,增补时另行规定。2 工作机构 2.1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牙膏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牙膏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牙膏产品企业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牙膏产品审查机构设在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和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 邮政编
3、码:100833 联系电话:010-68396613;010-68396621 传 真:010-68396664 电子邮件:cocia@126.com 网 址:www.cocia.org 联系人:相建强高元琴 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政编码:210029 联系电话:025-86538058;025-86517944 传 真:025-86538058 电子邮件:walele210@163.com 网 址:www.jszj.n
4、et.cn 联系人:汪东华张晓强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牙膏产品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及相应的质量安全评价工作,企业可将所有样品送至任意一个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 牙膏产品生产许可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 编:210029 电 话:025-86538058;025-86517944 联系人:汪东华张晓强 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地 址:黑龙江省
5、哈尔滨市道里区端街43号 邮 编:150010 电 话:0451-84654118 传 真:0451-84670723 联系人:孙东方孟玉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牙膏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2.6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牙膏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3 生产许可程序 3.1 申请与受理 3.1.1申请生产牙膏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
6、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3.1.1.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1.1.3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3.1.1.4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3.1.1.6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3.1.1.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
7、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40号令),2005年12月2日起,企业不得新建年生产能力2000吨以下的牙膏项目。 3.1.1.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3.1.2.1《牙膏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附件1); 3.1
8、.2.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3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有关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4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附件2); 3.1.2.5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的种类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时,提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3.1.2.6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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