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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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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行政许可公示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公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九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公示,是指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的公布和行政许可实施过程及决定的公开。第三条本市行政辖区内,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公示,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四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公布。行政许可实施过程及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应当公开。第五条行政许可公示,应当
2、遵循及时、便民、全面的原则。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实施行政许可公示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第七条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产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施行前二十日,对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内容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上公布。第八条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的行政许可,应当在招标、拍卖前三十日,将招标、拍卖的条件、程序、数量、日期、办法等内容在报纸、电视等媒体
3、上,以及办公场所和互联网上公布。第九条对资格、资质认可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报名之日的三十日前,将报考的条件、考试的内容'要求、办法等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以及办公场所和互联网上公布。第十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等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核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实施前九十日,将具体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以及办公场所和互联网上公布。第十一条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应当将设立的条件、要求、提供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
4、本等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上公布。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受理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条规定行政许可事项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上公布。第十三条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询问有关情况、要求查阅有关资料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一般不得拒绝。第十四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将被许可人具备的条件、许可事项、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等内容,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上公布。对通过听证、
5、招标、拍卖等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还应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公布上述内容。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责令改正,或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询问情况和查阅资料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行政许可决定的。第十六条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或监察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第十五条
6、所列情形的,应自发现或接到举报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七条本办法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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