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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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沢《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农电事故调查与统计规定》和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对规划设计、招标采购、工程建设、施工验收、生产运

2、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进行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第三条公司实行以各部门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中,要贯彻分级负责、分级控制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原则,做到权责对应,以责论处。第四条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处罚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处罚对象包括事故部

3、门、事故部门领导、事故责任人和有关部门及其有关领导。对职工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开除。对领导干部行政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在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二)不发生重大电网、设备事故;(三)不发生重大火灾、交通事故;(四)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五)满足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的百日安全个数。第七条各生产部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目标以年度《安全生产

4、责任书》中的安全生产目标为准。第八条各部门安全目标:(一)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不发生重大火灾、交通事故;(三)不发生重要设备、工器具损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第三章表彰和奖励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奖励主要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奖,部门生产班组、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奖,百日安全生产奖,部门长周期安全生产奖等奖励。安全生产奖励体现向生产一线倾斜,按岗位责任奖励。第十条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各级人员奖励基数分别为:生产领导人均5000元,段长人均3000元,

5、其它人员人均1000元。按安全奖励系数给予奖励。第十一条其他部门、机关、后勤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人均奖励500元。第十二条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奖:(一)公司按照春检、迎峰度夏、秋检、迎峰过冬安全生四个阶段目标进行奖励。春检、迎峰度夏、秋检、迎峰过冬阶段安全生产阶段考核期分别为每年的3-5月份、6-8月份、9-11月份、12-2月份。奖励标准参照局公司标准,按安全奖励系数给予奖励。每个考核期结束的下一个月15日前,由安监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符合奖励的受奖部门、公司,由局领导批准予以奖励。(二)考核办法:1

6、、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交通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取消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奖。2、发生责任性一般电网、设备事故,一般误操作事故,每起事故扣罚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奖的50%。3、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发生非责任性一般电网、设备事故,一般火灾事故,负同等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责任性电网、设备一类障碍,每起事故扣发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奖的10%。上述扣罚累计进行,直至该阶段扣完为止。第十三条公司百日安全生产奖(一)奖金基数标准:公司实现安全生产100天,全公司职工人均奖金基数100元,以后

7、,公司安全生产每增加100天,奖金基数标准在上次基础之上提高200元。(二)考核观定:公司实现安全生产100天,出勤不足60天者不得奖,出勤不足90天者得半奖,出勤90天及以上者得全奖;公司安全生产200天,出勤不足120天者不得奖,出勤不足180天者得半奖,出勤180天及以上者得全奖;公司安全生产300天,出勤不足180天者不得奖,出勤不足270天者得半奖,出勤270天及以上者得全奖,以后依此类推(考核期的最后一个百日出勤天数不足60天者不得奖)。(三)新进公司的大学生、复转人员,截止考核日期

8、未转正定级者不得局百日安全生产奖,转正后按考核规定得奖。(四)调离、退休、病逝职工在离职后的第一个百日按考核规定得奖,以后,不再得局百日安全生产奖。(五)职工个人非公派脱产学习期间,不计算为出勤天数。(六)局百日安全生产期内,发生中断部门安全生产记录事故的,扣发部门百日安全生产奖30%。第十四条部门长周期安全生产奖(一)部门长周期安全生产奖是局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连续达到规定周期的奖励。(二)安全生产考核部门及周期:生产、工程管理考核周期为320天,第一生产段、第二生产段、车队考核周期为350天,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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