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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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典型的关于船舶碰撞的案例中,是属于双方都互有过错的损害赔偿案例:【案情】  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福安市某海运公司(以下称原告)所属“华XXX”轮(以下称“华”轮)从广东湛江载运白糖往上海。24日0715时许进入平潭海峡,航向035度,时值班人员为船长、二管轮、水手,0950时到达草屿西南侧,草屿航道附件存有较多渔网,且靠草屿岸边的浅滩较陡小(由6.8米立即降至0.8米,0.9米,2.3米),因受渔船及定置渔网影响,转向045度,1030时左右,“华”轮船长通过雷达观察发现左舷方位约310度

2、,距离5.5海里处有一来船,即福建省某公司(以下称被告)所属“恒X”轮(以下称“恒”轮),遂保向保速航行,当两船相距约1海里时,“华”轮拉一短声,并转向060度,在两船相距0.5海里,“华”轮再拉一短声,示意各自右让,当两船相距约200米时,“华”轮已减速为前进二,见来船不是采取右让行动,而是采取左舵,抢越其船头,因距离“华”轮左舷10米左右处有渔网及一艘渔船,右舷近距离内又有一在航船“XX515”轮,故“华”轮即采取停车并全速倒车,但仍无法避免碰撞的发生,约1100时“华”轮左舷艏与“恒”轮右舷中部发

3、生碰撞。  1997年12月24日0530时,“恒”轮从福州空载前往泉州装货,经平潭海峡,1030时到金城礁转向154度,当时值班人员为船长、大管轮、水手,1040时转向208度后发现其右前方约1海里多处有来船一艘(即“华”轮),“恒”轮即拉一短声,“华”轮回一短声,因“恒”轮认为“华”轮未采取右让措施,又连拉五短声,并由前进三改前进二,最后改前进一,当“恒”轮与“XX515”轮接近时,与“华”轮紧迫局面已形成,“恒”轮急拉两短声并采取左满舵,紧接着发生碰撞,碰撞地点的概位为N25°22′36〃E119

4、°41′12〃。碰撞发生后,“华”轮经检查发现船舶进水,遂用应急泵、消防泵、通用泵、潜水泵全力进行抽水,但因大量进水,船长立即决定向大王马屿(海图上名为玉马屿)冲滩,1130时,该轮在冲滩过程中翻沉于大王马屿附近海域。碰撞时天气阴天,东北风6~7级,阵风8级,轻浪,视程约6海里。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向福州港监提交了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及原告船舶证书,福州港监予以签章备查,但福州港监至今仍未作出调查报告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争议】  原告诉称,1997年12月18日,原告所属“华”轮从广东湛江、载运白

5、糖1500吨往上海。24日1000时许进入平潭海峡,航向035度,不久发现左舷方位约310度,距离5.5海里处有一来船(即“恒”轮),遂保向保速航行,并用甚高频与来船联系,未见应答。当相距1.5海里时来船仍未采取任何行动,“华”轮即鸣一短声,转向为060度;约1050时,“华”轮又鸣一短声,并减速为前进一。由于当时“华”轮左舷有渔船和定置网,右舷偏后有同向航行的“XX515”轮,无法舵让,即采取停车、倒车措施,但终因来船未采取任何措施,两船约在1100时发生碰撞。“华”轮船首严重肢损,大量进水,虽采取排

6、水措施,未果,船长即决定冲滩,1130时,该轮在冲滩过程中沉没于大王马屿附近海域,船货全损。原告认为,被告所属“恒”轮在本起碰撞事故中,严重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应负主要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21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  被告在法定的答辩期内未答辩,但庭审时辩称原告所属“华”轮无故超越航道,碰撞被告所属“恒”轮,应承担全部责任;碰撞发生后,“华”轮继续航行而不是向草屿冲滩导致沉船,与碰撞无直接因果关系;“华”轮评估价830万元过高。  【审判】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还查明,“华

7、”轮船舶所有人为原告,属二类航区集装箱货船,船籍港福州,钢质,长67.77米,宽10.58米,深5.4米,1217吨,685净吨,1668载重吨,主机为柴油机,功率760千瓦。1994年5月在海军某厂改装完工。1995年在福安进行年度检验,该船符合现行规范,其船舶适航证书有效期至1998年5月20日。居于抵押贷款的标的,原告委托福建省XX会计师事务所对“华”轮进行评估,1997年11月3日该所做出评估报告,确定“华”轮成新率83%,以作出报告当日为基准日,依现行市价法评估得出“华”轮的现值830万元。“

8、恒”轮船舶所有人为被告,船籍港福州,钢质,长48.98米,宽8.4米,深5.4米,384总吨,188净吨,该船已向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沿海船舶险,包括四分之三船舶碰撞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元。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即通知了船舶保险人,并要求理赔。  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1998年1月9日依法裁定扣押“恒”轮的船舶证书及营运证书,并冻结该轮在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保险理赔款。  厦门海事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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