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拖航海难救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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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船舶碰撞纠纷案海上船舶碰撞纠纷案原告:中山市泰山饲料厂(以下简称泰山饲料厂)。被告:珠成海陆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成办事处)。被告:天津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天远公司)。被告:益丰船务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丰公司)。案情:1993年4月28日,泰山饲料厂(作为买方)与沈阳市商贸总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玉米3500吨,价格为655元/吨;交货地点为大连北海库;大连车板交货,到站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到站后的费用由需方负担。泰山饲料厂口头向珠成办事处托运该批玉米,约定运价120元/吨。珠成办事处以航次租船的形式

2、租用天远公司的“太白山”轮装运,双方签订了《沿海运输协议》。泰山饲料厂的玉米在大连港装上“太白山”轮第二货舱。大连港务局开出的货票记载货物件数36,622袋,重量3013.97吨。泰山饲料厂向平安保险(大连)公司投保货物运输综合险,保险金额为180.8万元(按600元/吨计),保险费6,328元。“太白山”轮同时装船的还有豆粕、石蜡等货物共11,128吨。6月23日,“太白山”轮抵达蛇口港锚地。26日移泊至北纬22°23‘7,东经113°53’3处锚泊避风。27日2220时,在锚泊中的“太白山”轮被航行中的益丰公司所属“丰昌”轮碰撞,“太白山”轮第二货舱

3、破损,大量进水。28日,“太白山”轮靠蛇口港码头卸货。7月6日,玉米卸下码头后,泰山饲料厂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检验确定12933.4018吨(34,988袋)玉米水湿、霉臭、变质,已失去使用价值。16日,泰山饲料厂收到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普通记录》,记载的湿损数量为34,422袋,合2,832.896吨。7月2日,天远公司与益丰公司自行协商,双方对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划分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益丰公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太白山”轮及其第二舱所载货物的损失,并由香港民安保险公司为受损货物提供300万元的担保。同日,

4、香港民安保险公司以装在“太白山”轮的该批货物的所有人为受益人,出具了一份担保函,保证支付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或者由广州海事法院判定的应由“太白山”轮船东支付赔偿金额,赔偿责任不得超过300万元。该担保函由天远公司传真给珠成办事处,珠成办事处再转给泰山饲料厂。9月25日,泰山饲料厂收到货物保险人平安保险(大连)公司的赔款1,418,301.57元,并给平安保险(大连)公司签发了《收据和权益转让书》。1994年5月16日,益丰公司与货物保险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保险人同意接受益丰公司的赔偿125,000美元,最终结案,免除“丰昌”轮和“太白山”轮船东对货损

5、的一切责任。益丰公司已支付了该款。经核查,泰山饲料厂的玉米合同购买价为655元/吨,支出水路运杂费361,857.24元、中转运杂费18,083.82元,平均126.06元/吨。保险费6,328元,平均2.1元/吨,出卸货费、港杂费等113,450.59元,平均37.64元/吨。玉米损失34,422袋,合2,832.896吨。泰山饲料厂收回货物残值350,000元,经济损失1,975,241.04元,货物保险人平安保险(大连)公司已赔偿1,418,301.57元,实际损失556,939.47元。1995年8月28日,泰山饲料厂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6、法院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208,288.55元。珠成办事处答辩认为:泰山饲料厂自收到货损记录之日起直至95年6月27日的两年时间里,从来未在口头或书面提出过货损索赔的要求。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实施细则》第31条的规定,起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珠成办事处与天远公司签订航程租船合同,根据该合同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发生海损或者货损事故时,应由出租人天远公司承担一切责任。造海上船舶碰撞纠纷案成货损的原因是航行中的“丰昌”轮碰撞了锚泊中的“太白山”轮,应由“丰昌”轮承担赔偿责任。天远公司答辩认为:此次海损事故完全是由于“丰昌”轮的航行驾驶过失造成,根据《水路货

7、物运输规则》第37条的规定,天远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实施细则》第31条的规定,承、托双方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为180天。天远公司是实际承运人,应受上述法律规定保护。泰山饲料厂自货损发生之日至向法院起诉之日的两年多时间内,从未向天远公司口头或书面提出过任何索赔要求,已丧失了索赔时效。益丰公司答辩认为:“丰昌”轮于1993年6月23日在蛇口港移泊时与天远公司所属的“太白山”轮发生碰撞,对此,已与天远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对于因碰撞事故造成的“太白山”轮所载玉米的损失,益丰公司也已与该货物的保险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平安保险公司1

8、25,000美元。因此,本海事案件已最终解决。泰山饲料厂起诉的依据是《水路货物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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