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第041条(生产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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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条内容: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的规定。一、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条对产品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了规定。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归属的准则,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据、标准和理由。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各国多经历从合同责任到过失责任(疏忽责任)再发展到现在的无过错责任的过程。无过错责任是指损害发生后,无论行为人冇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无须就侵权人的过错进行举证,侵权人

2、也不得以其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免责或者减责。免责及减责情形由法律明确规定。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多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作了规定,例如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产品责任》第一条规定,凡从事产品销售或分销经营活动,销售或者分销缺陷产品,应对该缺陷所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承担责任。英国消费者保护法笫二条规定,住产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部分或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笫七条规定,任何合同条款或其他方面都不能限制或排除这种责任。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赔偿,当事人承担责任时不考虑其是否有合同关系。《魁北克民法典》第1468条规定,动产制造商负有责任赔偿因物件的

3、安全瑕疵造成的对第三人的损害,即使该动产作为不动产的服务或运作冃的结合或安置在不动产上,亦同。大陆法系国家也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作了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笫1386-1条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因其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不论其与受害人是否冇合同联系。口本1994年制定的《制造物责任法》规定,制造业者当其物品交付后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应负赔偿责任。1985年通过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一条规定,商品制造人对于:其产品瑕疵所致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不论其是否明知或可知瑕疵的存在。到了1989年,英国、希腊、意人利、卢森堡、丹麦、葡萄牙和德国

4、已把这一指令纳人本国立法。荷兰于1990年,比利时、爱尔兰于1991年分别依据指令制定了国内的产品责任法。欧共体制定的《关于人身伤亡产品责任公约》第三条也规定,制造者应承担其产品的缺陷造成的死亡或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地处亚欧的俄罗斯在其民法典第1095条规定,因商品、工作或服务的结构、配方的瑕疵,以及因关于商品(工作或服务)的信息不可靠或不详尽,而造成公民牛命、健康或财产的损害及法人财产的损害,商品的出售者或制造者,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人应负赔偿责任,而不论他们是否冇过错,也不论受害人与他们冇或无合同关系。同时规定,本条的规定仅适用于以消

5、费目的获得商品(完成工作、给予服务)的情形,而对于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使用情形不适用。埃塞俄比亚、蒙古、越南等发展中国家也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作出了规定,例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笫2085条规定,为营利制造商品并向公众销售的人,应对因该商品的正常使用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蒙古民法典》第380条规定,如果由于其制造、设计、配方和其他方面的缺陷,商品、服务和完成工作的结果引起了对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之损害,应市具牛产者或销售者赔偿此等损害。《越南民法典》第632条规定,从事牛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法人或其他主体,因生产、经营的粮食、食品、药品或其

6、他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从而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必须赔偿损害。再来看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台湾地区“民法”第191条之一规定,商品制造人因具商品Z通常使用或者消费所致他人Z损害,负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制定Z前,我国现冇法律对生产者产品责任的规定主要冇,民法通则笫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具他财产损害的,牛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笫四十二条还对

7、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作了规定:rfl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应采用何种归责原则,在立法过程中看法不一,大致冇四种观点: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此种观点认为不论生产者、销售者冇无过错,只要产品冇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多数人主张此说。二是过错责任原则。理由是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中,还不具备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因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只对白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即可免责。三是过错推定原则。认为产品责任既非过错责任,亦非无过错责任,是无过错

8、责任和过错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即产品缺陷的事实木身,应视为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冇过错,即过错推定。四是二元归责原则。认为产品责任既适用无过错责任,也适用过错责任,但以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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