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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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3笫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3第三章业主的权利4第四章业主的义务5第五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6第一节安全管理规约6第二节物业使用管理规约8第三节环境卫生管理规约11第四节装饰装修管理规约12第五节交通管理规约15第六节公共管理规约16笫六章违约责任17第七章其他事项18第八章附则18业主承诺书20规约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1、物业: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有使用价值的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附属设施、设备、场地。2、本物业:3、业主:指房屋的所有权人。4、物业使用人:指租户或以其他形式行使物业使用权的使用人。5、开发建设单位:指本物业投资开发单位“6、物业公司:指建设单位选聘的对本物业进行管

2、理的“随州市百帝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7、入住:在房屋竣工验收并达到入住条件后,由开发商向业主发出入住通知书,业主办理完入住手续,从物业服务中心领取房屋钥匙,即为入住。业主在收到入住通知书后,超过入住通知书屮规定期限未办理入住手续的也视为入住。8、业主大会:是指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1/2以上持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讨论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9、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经本物业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职能是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各项职责。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旺城家园(以下简称本物业)的

3、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园区物业安全合理使用,建设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睦相处的小区,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或在物业交付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或在物业交付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的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规约的内容。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第二条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第一早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四条物业概况1、物业名称及类型:2、位置:3、建筑面积:4、住宅总户数:第三章业主的权利第五条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第六条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第七条有权根据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建议物业服务公司及时组织或者联系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对物业保修期范围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承担

5、保修责任。第八条有权监督物业服务公司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的物业服务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第九条有权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向物业服务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第十条有权对物业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第十一条有权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园区的各项服务事项有决定权第十二条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第十三条有权对房屋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管以及其他设施在不影响他人及物业安全性能的前提下进行合法维修养护,除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门部门或机构施工以外。第十四条有权要求房屋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物业

6、服务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第十五条有权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对本园区内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饰装修以及其它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第十六条全体业主对未按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而收取服务费的,可以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第四章业主的义务第十八条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业主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公司办妥物业入住有关手续,签署有关文件。第十九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及本物业的所有物业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服从物业服务公司对物业的管理,按时按规定、按标准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第二十一条业主如请物业服务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

7、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按规定、按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第二十二条策规定。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第二十三条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保持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第二十四条明白并承诺业主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五条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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