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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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司法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前言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机制,要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让人民走进司法审判,让人民监督司法活动。有学者提出“要实行人民陪审制度,这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让人民监督司法权力,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人

2、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有利于监督司法权力运行,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但目前“工陪矛盾”“只陪不审”等问题突出,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失去了原有的法律作用和社会效益作用。笔者通过对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分析和研究,对人民陪审员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和总结,提出相关建议,以供参考。一、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的现状陪审制在英美法系国家被美誉为'‘自由的堡垒”和“民主的明灯”。人民陪审员制是我国的基本诉讼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在人民群众中选任吸收,并由人大聘任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民事

3、、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被选任后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与职业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员被誉为“不穿法袍的法官”,与人民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利,参与审判活动全过程,这一制度借鉴了外国的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让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对审判工作予以民主监督,目的就是要通过司法的公开透明,促进司法民主,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正义的一种重要手段。“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客观上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御各种非法干预,努力把司法权的运作置于阳光之下

4、,最大限度地遏制危害司法公正的消极腐败现象滋长蔓延。”人民陪审员制的实行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大量的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承担审判任务,而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数少案件数量大,审判力量严重不足,随着法院受理案件的不断增多,各类新型案件大量增加,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仅与法官专业知识结构进行了互补,促进了司法公正,同时也实现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完美统一。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为例,人民陪审员选任情况:现有人民陪审员72人,达到了法官人数的2倍。其

5、中,2011年5月提请人大任命人民陪审员19人,2014年4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提请人大任命人民陪审员53人;人民陪审员年龄结构情况为:30岁以下14人、31〜40岁20人、41~50岁28人、5「60岁8人、60岁以上2人;现有人民陪审员学历情况:研究生3人、本科21人、大专37人、中专3人、高中8人;现有人民陪审员职业情况:基层干部33人、人民团体成员2人、事业单位职员3人、工商业人员1人、社区工作者31人、农民2人;今年C8月份陪审员参审情况:参加审理刑事案件21件、民事案件10

6、1件,共计122件,陪审率为66%,其中调解结案27件(全院普通程序案件185件)o二、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问题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司法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可以让人民群众以最直接的方式监督司法,也可以缓解基层法官案件数量大、法官人员少的现状,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对人民陪审制的重视不够,导致"陪审”流于形式。一是人民陪审员自身重视程度不够,有的是因为自身不是学习法律专业,对案件情况不熟悉,不能乱发问乱发表意见,庭审时发言有顾虑;有的是因当地人大任命,自身并不愿参加庭

7、审;有的担任重要工作岗位,“工陪矛盾”突出,无法按时出庭参加庭审。二是法院和主审法官重视程度不够。有的法院要求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仅是为了满足各项考核标准;有的法官出于“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顾虑,即使有时本庭室法官人数不够,宁愿请其他行政庭室有法职的人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也不愿意让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三是人民陪审员的任命机关重视不够。当前的人民陪审员都是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提请任命,选任状况较为混乱。虽然人民陪审员的任务是审判,但它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因此法

8、院只能用不能管。同时,人大常委会只负责选任人民陪审员,没有设立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管机构,从而使得人民陪审制流于形式。(二)“陪而不审”现象普遍存在,陪审功能难以实现。陪审制度"形同虚设,成为装潢司法门面的摆设”。在司法实践中,被选任上的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绝大部分的是只参与法庭的庭审,而且参与的程度也停留在“陪"的层面上,在合议庭合议时不发表意见或是同意法官意见,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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