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燕:刑事诉讼法解释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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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汪海燕:刑事诉讼法解释论纲文章来源:《清华法学》2013年第6期【摘要】相关解释性文件在刑事诉讼法适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研究相对较为滞后。学界不仅对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等问题基本没有研究,其至对刑事诉讼法解释存在的必要性和功能也没有统一认识。另外,一些解释文件或其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也存在问题。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在厘清刑事诉讼法解释目的的基础上,明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原则,重新审视关于解释制定的程序,研究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等基本问题,以构建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学。【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解释学,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解释方

2、法口次一、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冃的二、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原则二、刑事诉讼解释制泄的程序四、刑事诉讼法解释的方法“摆在我们面前的有两大重要任务:一是如何使'纸面上的法律'(lawinpaper)变为'行动中的法律'(lawinaction);二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法律的实际效果。这两个问题都离不开科学的法律解释”。⑴我国每一部法典在制定或修改后都不可避免地而临“被解释”的命运,刑事诉讼法亦不例外。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至今,相关的解释活动[2]—直很活跃,解释性文件的数量蔚为壮观。据不完全统计,2979年至2996年,各类通知、规定、解释、答复和复两共190多件

3、,条文多达800多条。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至2012年再次修改,各类解释、规则、规定、批复、意见等文件的数量共口0多件,条文达2600多条。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机关相继出台相关解释,条文多达1700条。⑶这些解释性文件不仅为法典条文6倍有余,而且对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至关重要。理想的状态是,各类刑事诉讼法渊源,包括宪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各类解释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等形成一个体系和谐、调整法律关系周延、价值目标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但是,从经验的角度考量,以往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存在大量不规范情形,甚至

4、有些问题涉及其本身的合法性,如文件的制定主体不合法、权限不合法、与上位法冲突等。⑷有些解释内容也与刑事诉讼法的意图相悖。然而,遗憾的是,与解释的重要性以及存在的问题形成鲜明对比,我国学界对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论几乎没有关注,对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功能、解释的主体、解释的原则、解释的程序以及解释的方法等重要问题,学界基本没有涉猎。本文试图阐述上述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基本问题,以期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构建。一、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口的毫无疑问,如果法典本身完美无瑕,就不需要解释。贝卡利亚反对对法典进行解释,“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

5、否符合成文法律。”⑸贝卡利亚认为,严格遵守法律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民进行致命的口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⑹我国诉讼法学界也有人主张废除抽象性解释制度。⑺然而,从经验和理性角度考量,不仅一部完美无缺的法典不存在,而且解释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法律既然为人造之物,就不可能没有缺陷,而但这种缺陷带有无法避免的先天性,如法律条款、词句的模糊性、文本的抽象和疏漏等。另外,法律还有可能具有因其稳定性导致不可避免的滞后性等。在这些情形下,解释就成为弥补法律不足的

6、一种有效手段。在成文法国家,对法典包括刑事诉讼法典进行解释并非我国所独有。如日本,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除《刑事诉讼法》夕卜,还有最高法院制定的《刑事诉讼规则》、国家公安委员会制定的《犯罪侦查规范》。其中,《刑事诉讼规则》能够制定的仅限于具体的细节,或者补充性事项。“此外,如果法律与规则的内容相矛盾的话,法律应该优先适用。”⑻在韩国,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除了《刑事诉讼法》夕卜,还有大法院制定的解释性文件《刑事诉讼规则》等。然而,有必要解释法典并不意味着法典的每个条款都需要解释,换而言Z,只有在必要时,有权机关才能针对性地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我国有关法律明确了需要

7、进行解释的情形。《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2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下文简称《决议》]规定:"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木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分歧,则应当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者决定。三、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立法法》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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