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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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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内部责任划分与追究——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并非“只包不管”王达目录一、企业内部承包的产生及其法律特征二、假借“内部承包”之名的违法行为三、内部承包必须管理跟进及治理措施四、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五、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六、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挂靠经营、转包和违法分包被法律所禁止,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建筑企业内部承包问题一直没有系统性的专门规定,而现实经济生活屮,一些相关问题又无法回避,所以研究和探讨这一问题,对于维护企业内部经济秩序,调动和保护建筑企业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保障企业更
2、快更好地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一、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的产生及其法律特征1、相关制度和规定的影响八十年代初,受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启发,企业承包责任制在国有企业中开始兴起并发展。1987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施工企业内部可以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调动基层施工单位的积极性。不论采取哪种承包方式,都必须签订承包合同,
3、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1988年,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其中第41条也明确要求:“承包经营企业应当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搞好企业内部承包。”企业内部承包,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制为前提,把竞争机制引进企业内部,以合同形式明确企业与承包者的责、权、利关系,从而达到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1987年11月12H,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电话答复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企业内部因承包合
4、同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大部分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从严掌握,而不宜铺得过宽。劳动部办公厅曾于1993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函复阐明: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职工与企
5、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牛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2、法律特征类似平等主体但并非平等主体。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所反映出的经济关系来看,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的牛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达成明确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内容具有对价性,主体地位平等、相互自愿并协商一致,合同双方表现出的是一定程度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合同关系)。类似行政管理但并非行政管理。从企业内部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承包方是发包方的成员,要接受发包方的行政管理,遵
6、守其规章制度,比如必须接受发包方关于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牛产、劳动保险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双方是行政隶属的纵向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反映的是一种利益关系、管理关系,在本质上更是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Z间这种双重法律关系决定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与企业内部岗位责任制、一般经济合同有着不同的法律性质和特点。3、司法救济并不畅通企业内部承包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企业内部承包问题一直没有系统性的专门规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合法与有效性在实践中如何判断,由于企业组织形式不
7、一、合同主体特殊、合同内容复杂,且无明确法律依据,因此难以简单下结论,只能根据个案、根据具体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来研究确定。司法救济并非刚性,重于调解的司法制度通常导致强势吃亏。在建筑行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者作为建筑企业的职工,在企业的有效监督、管理下,组织管理建设工程的人、财、物,建造符合法律规定和约定标准的建筑工程,自负盈亏,以获得和应的收益;而建筑企业通过有效的管理内部承包者,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建设工程的质量,并获得相应的管理费,以进一步改善建筑企业的各类条件,更好的实现企业的扩大和资质
8、等级的提升。这就是通过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而确立的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模式。这种生产经营模式如今已经成为苏浙两个建筑强省的建筑企业的最主要经营模式。承包合同成为明确企业与职工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分工的依据,而这种分工肓至目前也仍未被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合同成立并牛效。在司法实践中亦不乏这方面的判例。4、典型案例1995年出现了“徐州事件”:江苏徐州某煤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接下一项工程,委派祝某任项目经理。后来,公司经理仅凭与祝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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