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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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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崩出碎石伤行人责任如何分担某公司司机甲驾驶汽车正常行驶,车轮崩出一块碎石,击中行人乙的左眼,致其左眼球玻璃体损伤,视力下降,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乙花去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2.8万余元。后乙以某公司为被告,捉起赔偿Z诉,要求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万元。法院经庭前调查,查明乙生活相当贫困。争议:如何处理本案,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应承担原告全部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被告应承扌H主要损害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失。
2、评议:合议庭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理曲是:对本案的处理,须先解决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第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具备的条件;第三,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考虑的因素。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两项归责原则,都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耍件,都不以惩罚过错为归责口的。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一是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前提,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而公平责任原则不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况,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其适用不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限。二是无过错责任的赔偿范围是由法
3、律规定的。而且大都有最高赔偿限额的规定;而公平责任原则由法院酌情裁量,而且没有最高赔偿数额的限制,法官具有一定的自rtl裁量权。三是无过错责任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的特殊侵权损害,即民法通则第一百二I•三条规定的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行为造成的损害;而公平责任原则只适用于当事人双方都无过错的损害。结合本案,造成原告乙损害的原因虽是被告驾驶的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汽车,但是并非高速运输工具汽车木身作业行为,而是汽车运输过程中第三物崩出对原告的损害。在甲尽了注意驾驶义务的情况下并
4、不对周围环境构成高度危险。因此,本案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公平原则的条件一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原则的基本条件。“没有过错”有三层含义: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换言之,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再次,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即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二是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程度是适用公平原则的客观前提。损害不仅包括受害人的损害,也包括致害人的损失,但在一般情况下,仅指受害人的损害。对于受
5、害人的和对人的损失则不子考虑。损害事实,是指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如果也要求致害人予以分担,容易导致在追求公平的过程中滑向极端,即完全倾向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形成事实上的另-•种不公正。对于侵犯人身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不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损害程度比较严重,即如果不分担损失,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有悖于公平、正义观念。如果只是较轻的损失,那么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并不违背公平观念,也就无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如何确定损害程度较严重,并无统一标准,只能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损害的程度是一个相对概念,
6、一般人对损害大小的看法,与特定的致害人和受害人的看法并不一定相同。因此,在确定损害程度时,应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承担能力和损害承受能力。但应当指出的是,损害程度的犬小尽管包含了个体性因素,但在具体环境小,其本质上述是有一•个客观的、基本的社会认定标准。只是在公平原则的适用中,更多地考虑当事人的个体因素。三是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的民法理念”的依据是民法的公平原则,市场经济的平等秩序和公平交易,并由法官内心所衡量的公平、正义观念。这就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依据公平、正义的心态來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
7、以及如何分担损失。当然,公平责任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屮可能被滥用。这个问题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责任原则,最终可能会失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项独立归责原则的地位,而体现为一种民事赔偿标准。适用公平原则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损害程度。具体内容如前述。二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所耍考虑的基本因素,此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和口的所决定。也就是说,公平责任原则是要在无过错的当事人Z间分担损失,那么其首要考虑的必然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如何。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即
8、当事人实际的经济分担能力和承受能力,包括当事人的经济收入、必要的经济支出和应对家庭、社会承担的经济负担等。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应既考虑致害人的经济状况,也要考虑受害人的经济状况,但应侧重考虑前者。考虑致害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考虑其对损害的经济负担能力,考虑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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