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侵权时如何分担学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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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在校侵权时学校的责任郭信主学个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本文将从法律视觉探析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对学生在校侵权责任做相关了规定。笔者认为,要弄清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必须先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丄要有委托教育管理关系论、监护关系论、教育、管理和保

2、护关系论、准行政关系论这几种观点。(一)关于委托教育管理关系论。委托教育管理关系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Z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我国的教育机构除极少数是私立学校以外,绝人多数都是国办教育机构,是国家法定的教学场所,拥有实施和管理教学活动的法定义务。而我国《义务教育法》明文规定,适龄儿童接受教育是儿童的监护人对国家应尽的法定义务。因此,学生与学校之间并不是一种自愿的委托教育管理关系,而应当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二)关于监护关系论。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监护责任是民事责任中一种特别的民事责任,主要存在于特定的人身关

3、系与特定的情形之中,而让学校来承担这种监护责任却没有相应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学校也没有与监护人专门签订监护权转移的委托协议。学校不具有法律规定作为监护人的资格。从《民法通则》确定的监护的范围和顺序可见,认定监护人是依赖于两个基本方面来进行的。•是以与未成年人有…定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亲权和亲属权为前提。另外就是与未成年人有财产(特殊情况表现为有行政隶属关系)联系为原则。而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是法律授权对未成年人施以义务教育的单位,根本没有为其管理财物和提供衣、食、住、行等生活条件的义务的前提和可能。由于屮小学与

4、未成年学生没有这种亲属和财产上的联系,而不具备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资格和条件。监护责任自然转移论,混淆了监护与社会保护的区别,不恰当地加重了学校应承担的责任,因而是错误的。【1】(三)关于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论。笔者认同这种观点。首先,学校是受国家委托承担教育的专门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而不是任意的。因此学校对学生负有的第一项责任,就是教育责任,学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实际情况,使用合理的教育方式。其次,关于管理责任。为了完成这种国家法律规定的教育职能,学校需要对学生

5、进行有效的管理,但这种管理有特定的职能范畴,它是基于教育教学活动而发生的,与学校从事的教育教学活动相关,不能将它无限放大至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职责。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尽管在某些方面有交错,但在性质上有根本不同。第三个方面是保护责任。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的保护责任,包括提供安全的教育场所,创造健康T生的校园环境,保证学生在校内和校外集体活动中的安全,不得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等。所以保护也是法律赋予学校的权力和责任。[2]o(四)关于准行政关系论。学校与学心之间的教育与被教育

6、、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不等同于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般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在学校与学生之间,假定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只能是处于被教育、被管理地位的学生,作为行政主体的只能是处于教育、管理地位的学校。而行政主体是指拥有行政职权的主体,按照行政法规定,行政职权除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外,其他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也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在我国,学校的基本性质是法人,它只能在行使法律法规授权职能时,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非行使被授职能的场合,学校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因

7、此,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所发生的纠纷只能是民事纠纷而不是行政法律纠纷[3]o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理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关于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强调的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存在过错,没有过错即不承担责任。在过错责任中,由权利请求人举证证明责任人存在过错,而在过错推定中,权利人仅需证明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责任人不能举证证明

8、其没有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种责任归结原则。(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仅需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可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的过错与否。对该类方式的责任承担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三)公平责任原则则是在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所作的责任承担方式。这种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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