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官员久任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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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官员久任法研究2013-11-2817:15:45《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展龙在中国历史上,官员久任是指官员在同一职位长期任职(六或九年以上),甚至直到死而后已。早在唐虞之际,即有“三代皆世官,终身不易”①的记载。降及汉代,在中央,有萧何任相13年,陈平任相12载的经典史实;在地方,有“九年京兆尹,八年郡太守”②的历史虺面。及唐代,则有“十余年不易”③的久任边将。继此,久任之典因之不辍;至明,相关规制渐次完备,成为常制。作为官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代久任法既保留着往昔的历史特质,又在承袭屮冇所发展,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一方而,

2、它与官员考核、銓选、监察、致仕等制度关系密切,并以互动之势相互维系,相互影响;另一方面,明代久任法大体经历了“国初官皆久任”,弘、正“久任坏败”,嘉靖“行久任之法”,万历以降久任法“由盛而衰”的发展轨辙。④但长期以來,明代久任法这一重要问题尚未引起学界的应有关注,既有研究仅是在考察官员任期制度、考核制度时略冇触笔。⑤鉴丁•此,本文拟围绕明代政局Z大势,结合考核、栓选、监察等制度,试对明代久任法的演进轨迹、运作机制、历史作用及不足之处予以较为深入、全面的探讨。洪武至正德,是明代久任法的滥觞期。此期“官多久任”,相关配套制度由初创趋于完善,并成为官员

3、久任法得以持续、有效推行的重要保障。(一)明建国之初,国家制度体系处于创设和改革阶段,官僚体制尚不稳定,尤其是人事制度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一方面,锥选制度的多元化和科举制度的时废时设,使许多官员上浮下沉,朝任夕黜的现彖时常发生。⑥另一方而,“胡蓝之狱”等事件的发生,造成了人事关系剧变。在此情况下,为了稳定官僚队伍,官员久任势在必行,“凡内外庶官,不可不重其任,尤不可不久其职”。⑦由此,洪武时确立了官员考满之法,按例三年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然后依例考核升迁;⑧官员“凡升迁,必考满”;⑨小大百司“率九载三考,而后叙迁”。⑩与此相联系,官员久任Z

4、例屡见不鲜,尤以勋臣武将为多。如徐达为将相近30年;汤和、冯胜为将俱30余年,沐晟守云南30年。对于文官,此期久任者也有不少,如李善长掌屮书省10年,为太师23年。宋讷任祭酒8年,直至老死任上。傅安任给事中达32年之久。(11)王伯贞任琼州知府16年。(12)尹希文任宜城知县20年。(13)上述事例,虽然不能掩盖洪武时因为一系列血腥事件而造成官员难以久任的事实,但至少可以说明朱元璋不仅提倡官员久任,而且进行了贯彻落实。总体上,洪武吋期的官员久任表现出两个突出特点:-•是官员凡考核等级在中上者,“皆俾复职”。(14)如对守令,“凡满三载者,诏銓曹考

5、核治行,其昭著者皆复I「【职(15)或若官员深得于民,“民至上章乞留,仍使还任”。(16)洪武十二年(1379),又诏“稽诸府县官Z久任无愆者,仍升秩禄以终身进”。(17)外官如此,京官也不例外,“苟有治绩,则降诏以褒之,增秩以劝之,不轻改授也”;(18)并在恢复或保持原职吋,一般要通过“增秩”、“炀金”、“旌褒”、“加衔”等方式对官员进行补偿。Z所以如此,原因很多,最主要者在于:“盖所以重斯民,去思之心,以为久任责成之法也”。(19)二是久任之后,再做考核,若考绩显著,则破格超擢,“有善者必旌褒,有功者必超擢”。(20)如洪武-

6、•七年九月,升

7、怀庆府通判戴庄,湖广都司断事高翼,静宁州判官元善俱为右佥都御史,皆“以秩满考绩课最,故超擢Z”。(21)这些规定大多被后世所继承,成为明代久任法之特色。(-)永、宣时期,官员久任更趋普遍,出现了“官多久任”(22)的情形。永乐吋,如张辅,永乐元年(1403)封信安伯及英国公,至殁47年,为太师26年。(23)胡俨,永乐二年任国子监祭酒,直到宣宗即位方罢,前后22年。(24)宣德时,“百司守令,久任不更”(25)及“县令多久任”(26)的情况更多。如蹇义、夏原吉任吏部尚书俱27年;黄福任户部尚书39年;胡淡任礼部尚书32年;(27)郭资任户部尚书1

8、2年;(28)赵豫任松江知府15年;谢子襄任处州知府30年;刘纲任西宁州知州33年;陈本琛任吉安知府18年;张鼎新任宛陵县令33年;谭思敬任嗦县县令18年;卢秉安任东莞县令19年;(29)吴祥任嵩县知县32年;李信任遵化知县27年。(30)此外,新生的大学士也多久任殿阁。如胡广在阁17年;(31)杨士奇43年;杨荣35年;杨溥21年;金幼孜25年;(32)等等。在久任规定上,永、宣吋期也有所细化:一是继续以加秩、赏蜴等方式补偿久任官员。如洪熙时,令州县官员,“苟得人当加秩而久任之”。(33)刘纲任宁州知州32年,特赐玺书褒异,并加四品章服。思州通

9、判檀凯九年考满,加正五品俸留任。(34)二是对于冇政绩的久任官员,多予以赏蜴。如宣徳时,令“文官久任有政绩者,给诰敕以示奖劝”。(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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