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省级官员的选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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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明代省级官员的选任资格   摘要:明政府对省级官员由何种职务简任及其籍贯和出身都有一定要求。在巡抚制度形成之初,巡抚多由中央官员简任,随着景泰以后巡抚制度步入正轨,巡抚逐渐向地方官员转变。明后期,国家局势动荡,政府又多派遣中央官员任职巡抚。这种变化过程是中央对地方统治方针调整的反映。布政使和按察使的选任在明前期以从本衙门升补者居多。明中期以后,两司开始交叉混补。省级官员无论由何职简任,都优先考虑邻省官员。政府对他们的籍贯选择也尊重这样的地缘因素,除邻省之外,浙江、江西、南直等经济文化发达省份也是

2、重要选择。这种选择与其出身关系密切。明省级官员几乎都出身进士,而东南各省进士额数相对较多。明政府对省级官员的选任方式利于地方行政的运作,具有相当的科学性,被其后的清政府所继承。  关键词:明代;省级官员;选任资格;籍贯;出身  :K248:A:1003—0751(2012)03—0145—05  明代省级官员主要包括总督、巡抚、布政司官员、按察使司官员、都司官员、巡按御史、河道总督等官员。一般而言,总督管辖两省或两省以上,更侧重军事管理。河南地处中州,少有大规模的军事活动,不专设总督,并且都司职任

3、相较于布、按二司略轻。巡按御史和河道总督都是专责官员。现主要以巡抚及布政使、按察使为主要研究对象来探讨明代省级官员的选任资格。学界对明代省级官员选任的研究成果有周勇进的《明末兵备道的职衔与选任——以明末档案为基本史料的考察》。①此文概述了隶属按察司系统的兵备道官员的选任资格,间以涉及到了其他省级官员的选任情况,但论述较为简略。系统性和专门性的研究成果相当缺乏。本文试图对省级官员的选任资格做系统性的梳理,祈请方家指正。  一、明代省级官员由何种官员补授  (一)补授巡抚的官员  明政府对巡抚由何种官

4、员补授有一定要求,《正德大明会典》中明确规定“凡各处巡抚官,初遣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后专用都御史”②。实际执行中,巡抚主要由六部左、右侍郎,都御使,巡抚,左、右布政使,太仆寺卿、少卿,太常寺卿、少卿,光禄寺卿、少卿,大理寺寺丞等官员补授。特定情况下也会从按察司按察使、副使或布政司参政、参议中简任,或者六部尚书、河道总督兼理。如嘉靖七年(1528)十二月升四川左参政刘大谟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提督雁门等关,兼巡抚山西。③万历二十五年(1597)十二月升陕西按察使尹应元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山东

5、。④根据《明实录》⑤、《明史》⑥、《明一统志》⑦、《嘉靖河南通志》⑧、《雍正河南通志》⑨、《国朝献征录》⑩、《国榷》、《绥寇纪略》等书综合统计,明代河南巡抚共计120人,其简任多从布政司左布政使、他省巡抚以及大理寺、太仆寺、太常寺、光禄寺等京畿衙门长官或副职官员中拣选。由左布政使升补者30人,占总数的25℅;由他省巡抚调补者22人,占总数的18℅;由大理寺、太仆寺、太常寺、光禄寺中的长官或副职官员补授的分别为10人、8人、7人和5人,共计30人,占总数的四分之一。  在不同时期,巡抚由哪些官员补授

6、也有不同特点。宣德、正统时期,明统治者大量派遣中央官员到各地巡视、抚恤,处理地方各项事务,此时的巡抚主要以六部侍郎为主,他们代表皇权,主要派遣职务较高的京官担任。景泰以后,巡抚制度逐渐步入正轨,其选任开始侧重于平级或下级官员。他省巡抚或仅次于巡抚职位的左布政使是补授一省巡抚的主要对象。万历以后,明代政治局势渐趋动荡不安,地方不安定因素愈来愈多。中央政府越发想要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此时期又逐渐倾向于简任中央官员为地方巡抚。大理寺、太仆寺、太常寺、光禄寺中的长官和属官在这一时期补授巡抚的较之前增多。河南

7、巡抚由此四衙门官员补授者共30人,其中万历以后补授者有21人,占总数的70℅。中央因政局不安的实际状况而改变地方巡抚选任的策略。  明代巡抚制度确立以后,不论以何种职务补授,都要先授予都察院官,即左副都御使、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等衔,然后再简任巡抚。这与上述巡抚“后专用都御使”的制度规定一致。巡抚以都御使官充任的具体时间始于景泰四年(1453)。景泰四年九月,明代宗以巡抚侍郎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令行事困难,改任刑部右侍郎耿九畴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此后,各地巡抚都以都御使充任,巡抚制度才得以确立。

8、具体简任哪种都御使,需要按照补授之前的官职大小而定。一般而言,以户部侍郎、左布政使、太仆寺卿、太常寺卿等官简任巡抚者授副都御史;以右布政使、参政、按察使、佥事、太仆寺少卿、太常寺少卿、大理寺卿、少卿简任巡抚者授右佥都御史,通常不授左副都御使衔。  (二)补授布政使的官员  明代布政使是仅次于督抚的二级行政机构。督抚制度确立之前,它是省级最高行政机构。布政使管理一省行政和财政,有左、右之分。明代左布政使一般由右布政使补授,间或会由按察使升补,或由他省左布政使调补。有时因言事称旨、政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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