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bvi公司逃债实例研究—从反向法人格否认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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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BVI公司逃债实例研究—从反向法人格否认的视角(申请清华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培养单位:法学院申请人:朱颖指导教师:朱慈蕴教授二○一二年三月摘要本文案例中,债务人在中国拥有巨额资产,却利用BVI公司一度逃避了法院的执行。具体方法如下:对于国内资产,债务人并不直接控股,而是安排在附属BVI公司名下。这样,存在于债务人和国内资产之间的BVI公司便如同防火墙一般,将债权人拒之门外:债权人要求执行国内资产,BVI壳公司马上抗辩说该资产属于自己,其作为有独立人格的法人不应为股东债务直接承担责任。 本文尝试以反向法人格否认为武器,破解债务人精心设计的股权迷宫,为直接执行国内资产找到依据。首先,案

2、中BVI公司是空壳公司。本文从人格混同,过度控制,公司形骸化等几个角度证明债务人滥用BVI公司法人格。所谓的太和投资和利是通公司是既无工作人员,也无实际运营,更无独立意志的空壳公司,已经完全沦为债务人藏匿资产的逃债工具,理应否认其法人格。其次,空壳公司必须为股东承担责任。从利益流向上看,既然BVI壳公司与股东发生人格混同,那么股东债务就是壳公司的债务,壳公司理应为股东债务承担责任;从股权结构上看,两壳公司被否认法人格后,壳公司名下的资产就应当视为股东的资产,因此查封该资产理所当然。然而,公司独立人格是公司法的基石,不能轻易突破,因此对于反向法人格否认制度必须谨慎适用:首先,不得损害无辜股东和

3、公司债权人利益。本案中,由于壳公司是一人公司且无实际运营,因此“反向揭开”不会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其次,必须穷尽其他制度仍不能实现债权情况下才能适用。本案中似乎可以执行债务人直接拥有的太和投资股权,可是该股权在国外,中国法院鞭长莫及;采用撤销权和代位权制度似乎也可实现债权人向壳公司的直索效果,但是由于两制度局限性(详见下文),在本案中无法实现债权。最终本文得出结论:在本案中可以并且应当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反向揭开”外围的一些重要问题本文也进行了讨论:我国法人格否认制度能否适用于BVI公司?本文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给予了肯定回答;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法人格否认是否适当?本

4、文认为法人格否认作为重大、复杂的实体问题必须在审判程序中解决,在执行程序中适用不仅在法理上不适当而且在实践中也可能后患无穷。关键词:反向法人格否认BVI公司逃债壳公司孙公司目录第1章案情介绍11.1案情简介11.2详细案情11.3基本分析3第2章太和投资与利是通公司是否是空壳公司?—“反向揭开”的标准问题52.1反向否认能否参照正向否认的标准?52.2人格混同52.2.1财务混同62.2.2人员混同62.2.3业务混同62.3过度控制72.4公司形骸化7第3章能否让壳公司为股东承担责任?—外部反向法人格否认的核心93.1法理分析93.1.1支持反向法人格否认的观点93.1.2反对反向法人格否

5、认的观点93.1.3本案具体案情的适用103.2现行法分析133.2.1《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133.2.2国税总局[2009]698号文件第六条133.2.2《企业改制规定》第六条,第七条143.2.3《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143.3让孙公司直接承担责任是否太冒险?153.3.1让孙公司承担责任有充足的理由153.3.2不果断否认将会鼓励更多逃债新花样出现17第4章我国法人格否认制度能否适用于壳公司?—BVI公司的准据法问题194.1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可适用中国法194.2适用该条存在“法不溯及既往”的障碍吗?194.2.1当新法弥补了法律空白

6、时,可以参照适用新法204.2.2当新法更有利于保护法益时可以适用新法20第5章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中能否查封海逸酒店?—法人格否认的适用程序225.1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中不应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225.1.1实体问题必须在审判程序中解决225.1.2法人格否认更需要完善的审判程序235.1.3即使做出执行裁定,也可被审判程序推翻235.2反对的声音245.2.1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245.2.2通过完善执行听证程序可以防止权力滥用255.2.3《执行规定》第80条提供了直接依据。255.3对上述观点的回应255.3.1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其他利益255.3.2审判程序才是最完善的程序2

7、65.3.3对《执行规定》第80条的理解265.4本案的启示27结语29参考文献31致谢33声明34附录35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36第1章案情介绍1.1案情简介债务人科维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科维控股(百慕大群岛)↓太和投资(英属维尔京群岛)↓利是通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海逸酒店(中国昆明)科维控股100%拥有太和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太和投资有限公司100%拥有利是通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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