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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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2年6月浅谈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杨苗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的诉求也不断得到体现,比如当今保健品盛行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但就是这样,许多不法商家为了谋取利益而视他人身体健康于不顾,将有毒有害的化工原料添加进食品中,以谋取更大的,而这其中还不乏大型国企。纠其原因,我认为是由我国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的刑法保护还不够健全。现行刑法有两个涉及食品安全的罪名,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虽然我国关于食品安全刑事立法是各国立法中量刑最重的国家,但近年来劣质奶粉、毒大米、

2、染色玉米面包等食品安全事故仍频发。尽管通过《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等新法的颁布有一定作用,但这对于我国的食品保护还是杯水车薪,所以要保护食品安全,还得从根本的立法上来完善。本文将通过分析我国近年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例比较,在分析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特点和缺陷的基础上,就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奥运体制着重惩治负责与监管人1、近年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一)三鹿奶粉案2008年各地不断出现因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的奶粉造成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影响深远,危害极大。石

3、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等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其中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张玉军、张彦章、高俊杰、薛建忠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有期徒刑15年、无期徒刑等刑罚。耿金平、耿金珠等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其中耿金平被判处死刑。(二)河南瘦肉精案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曝光了河南部分养猪户添加违禁药瘦肉精,致有毒猪肉流入市场,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影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瘦肉精案主犯刘襄等5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

4、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4名被告人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等,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14年、9年不等。焦作沁阳市人民法院对负有动物防疫、检疫职责但疏于职守的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和5年。新乡市获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非法经营瘦肉精稀释粉的韩文斌等7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2.8万元至1000元不等。此案中对涉及的其他犯罪行为审理的司法程序仍在进行中。(三)彩色馒头案2011年4月上

5、海多家超市销售的小麦馒头、玉米面馒头被曝系染色制成,加防腐剂防止发霉。经查,此类馒头系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2011年9月26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盛禄公司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面馒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62万余元,被告人叶维禄作为公司主管,被告人徐剑明、谢维铣作为直接责任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同时存在用回收的过期或即将过期食品作为原料继续生产的情况,故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判处被告人叶维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5万元;判处被告人徐剑明

6、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谢维铣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2]“奥运”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2年6月特殊体制阶段。为配合奥运会的召开,自2005年起,北京市就着手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网络体系、责任体系和检测体系。2003年12月,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成立,2005年8月,北京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更名为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包括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在内的19个成员单位组成。为顺应体制变化,2007年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制定《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但是由于其先于

7、国家《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其在立法上探索性比较突出,依据上位法的修改将在所难免。奥运会期间的食品安全保障模式是以最高安全级别设置的,它的有效运转,除了奥运会巨大社会动员和资源调动作用外,全社会健全的系统化保障机制也是功不可没。但是由于高水准管控措施的临时性、应急性,一些在这种特殊体制下形成的管控措施(如“驻地监控”、“多团队集成运作”)很难作为“制度遗产”积淀下来,其对于建设首都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作用有限。  3、对当前我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刑法控制体系的梳理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所进行控制的基本框架已初

8、步显现。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刑罚体系中涉及食品安全犯罪控制的内容进行梳理,明确构架,以利明晰体系,弥补不足。  (一)对直接生产、销售食品行为的刑法控制1.对不符合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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