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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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分论》作业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何在?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体现在:1、权利义务主体上的区别。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是对世权。而债权的权利义务的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是对人权。2、内容上的区别。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3、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特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特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特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

2、特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物权的设立采用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然而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依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4、标的上的区别。物权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标的是物而

3、不是行为。物权的标的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他们在法律上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必须是特定物,如果物没有特定化,权利人对其就无从支配,而且物权转移时,也无法登记和交付。此外,作为物权客体的必须是有体物、独立物而不可能是行为。否则,物权便很难确定,法律也难以对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等的客体作出规定。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债权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到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但交付后往往导致债权的消灭和物

4、权的产生。5、期限上的区别。6物权中的所有权是无期限的权利,永佃权、居住权原则上也是一种无期限的权利,某些国家的法院判例认为,地上权也可以设定无期限的地上权。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法律不允许存在无期限的债权。一切债权,无论意定债权(合同债权)或法定债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权),均有存续期限。有期限或期限性,是债权的一项重要属性。当然,物权中的地役权、抵押权、质权也是有期限的权利。6、效力上的区别。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某一

5、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例如,甲有一栋房产,价值5000万元,甲在乙银行借款2000万元,以该房产抵押,然后又在丙银行借2000万元,也以该房产做抵押,这样在同一物之上设立了两个抵押权。这两个抵押权经过登记以后,都是合法有效的。在抵押权实现时,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得到实现。如果由于房屋价值的降低或者其他原因,该房产只

6、能满足乙银行的抵押权,丙银行的抵押权即不能得到实现,而债权则有所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优先效力问题。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不管设立时间的先后和数额的差别,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7、保护方法上的区别。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针对物权的保护,各国物权法都设立了专门的物权请求权制度,赋予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以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而合同债权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侵害合同债权也主要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二、试述物权公

7、示原则。任何当事人设立、转移物权是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这就需要建立公示原则。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关于公示方法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转移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二是动产交付制度。交付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移转其他人占有的行为。所谓公信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的交易。具体来说公信原则表现为两方面的内容(

8、1)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2)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状况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的人,法律保护其合理的信赖。三、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有何区别?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1、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在这种关系。2、6享有的权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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