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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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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关于风险转移问题摘要:对外贸易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参与国际分工的纽帯,它的发展可直接促进和刺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当今世界经济向全球化趋势不断发展和各国经济发展相互依存D益加深的进程中,一国的对外贸易在其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比过去任何时代都更为突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风险的划分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风险是否能如期正常转移,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承担货损责任的关键。关键词: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货物买卖所谓货物买卖就是
2、把货物从卖方的手里交付到买方手里,让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使用和支配它们。总的來讲,在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的时候冇三个步骤:所有权的转移、货物的交付以及风险的转移。风险转移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风险,作为买卖合同屮的一个法律术语,通常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风险一般是指货物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过程屮可能遭受的齐种意外损失情况,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查封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
3、这类损失具有以下两个特点:首先,这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而不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其次,这类损失的发生是不确定的,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无法预见、无法防止且无法避免的。风险转移即风险负担的转移,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此种意外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风险的划分和承担直接影响着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国际贸易中,如果风险事实发生时货物的风险负担没有从岀售方转移至购买方,则货物因此意外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由出售方承担,即使卖方己经托运交付货物,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免除其交货义务。反Z,若风险事
4、实发生时风险负担已由岀售方移转至购买方,则货物由于意外事件所遭受的损失就应由购买方承担,购买方不能以此意外风险事实为理由拒绝支付货款,也不得因此而拒绝履行其他相应的义务。风险移转制度的a的就是耍确定这种非凶当事人过错所致的不确定损失发生时应当由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來承担损失的问题。一、风险转移的时间(1)风险转移的吋间即风险于何吋起从卖方转移至买方。对于这个问题,各国理论不尽相同。归纳起來,大概有三种:a.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为转移时间,罗马法和现代的瑞士债务法典都采取这一原则。b.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转移时间
5、,英国货物买卖法和法国民法典体现了这一原则。C・以交货时间为传移时间。美国、徳国的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我国《合同法》均采用了这一原则,即所自权与风险和分离的方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章对此做了专门规定。(2)国际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时间的影响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则风险转移的时间应按这些贸易术语的规定来确定,而不按公约的规定来确定。不同的贸易术语下,规定了不用的风险转移时间。在国际贸易中,最常采用的就是FOB、CFR、CIF
6、三种贸易术语。这三种贸易术语下风险都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如果选择了CPT或者CTP吋,则风险转移的时间为货交买方的时间。所以在贸易买卖中,合同中耍注意贸易术语的止确使用,以规避己方的风险承担。二、风险转移的原则风险的转移因不同的合同、不同的履行方式而不同,各国对此也各有不同的规定。关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在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卜•简称公约)中提出了如卜•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根据公约第69条的规定,在不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风险从买方接收
7、货物时起移转于买方,也就是说在合同所涉及的货物不需要运输即可交付吋,货物的意外风险即于交付之吋从卖方转移至买方,此后发生的一切意外风险均曲买方承担,而货物交付之前的一切风险负担自然出卖方承担。此处所谓的交付应包括现实交付、拟制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以及占冇改定等法定或约定之交付方式。(2)过失划分原则。根据公约笫66条的规定,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损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这一规定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说一般情况下,风险转移到买方后
8、,无论发生何种意外损失,都应由买方门己承担,且买方在乐担风险损失的同时述应依约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其二是说在特殊情况下,风险即使已经转移给买方,卖方也有可能要承担风险损失,即在因卖方的积极行为或消极不作为而引起货物的损失或损坏吋,即使风险已经转移至买方,卖方也应承担货物之损失,或买方的付款义务得以解除。简言之,如卖方有过失,则风险出卖方承担;如卖方没有过失,则风险由买方承担。(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依公约第9条之规定,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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