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期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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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江学院国际商法课程论文号20112361017滨江学院外语系业国际商务英语2013年12月17日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卖方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描交付货物、移交单拯以及转移货物的所权。简言Z,卖方承担两项交付义务和两项担保义务,交付义务是指交付单据和交付货物,担保是指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案例】中国建龙公司诉美国康杰公司卖方义务案1993年5月,屮国建龙公司与美国康杰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美国康杰公司向中国建龙公司出售一批机床,而且中国建龙公司明确告诉美国康杰公司:这批机床将传口丹麦,并在丹麦使用。

2、交货的地点为屮国建龙公司所在地。若发生争议,选择美国法院为管辖法院。合同签订以后,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转销丹麦,而是转销到比利吋。一位比利时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要求屮国建龙公司停止在比利吋销售这批机床,并要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比利时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权利均是在比利时批准注册的;同时,其屮一项专利述在屮国批准注册。中国建龙公司及时将此情况通知美国康杰公司,并耍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美国康杰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转口到比利时为曲,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在协商未果的情

3、况下,屮国建龙公司在屮国法院向美国康杰公司提起违约之诉,并要求美国康杰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国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虽然合同当屮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屮发生的争议,应到美国法院起诉,美国法院具冇管辖权,但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合同交货地点和履行地点都在中国,这是一种存在平行管辖的情况所以我国法院也享冇管辖权。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有限担保义务的规定,法庭对案件作岀如下裁决:对既在比利时批准注册乂在中国注册的这部分专利侵权,美国康杰公司对其出售的机床侵犯了该项专利的行为应向屮国建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对仅在

4、比利时批准注册的专利侵权行为,美国康杰公司不向中国建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这个案例具体涉及卖方交付货物的义务、卖方提交单证的义务、卖方的品质和权力保证义务以及《公约》对于权利担保义务的规定等问题。一、交付货物的义务:交付货物是指把货物置于买方的支配Z下。卖方交货,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履行。1、交货地点:(1)《公约》第31条的规定,分以下三种情况规定交付货物的地点:(a)当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则交货地点是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b)如果卖方不需办理运输事宜,则卖方在货物所在地完成交货。卖方在货物所在地交货

5、,适用于以下三种类型的标的物:1)特定物;2)特定化的货物;3)尚待生产、止在生产或制造的货物。(C)在卖方的营业地交货。这里的卖方营业地是指合同订立时卖方的营业地。(2)屮国《合同法》第141条对于交货地点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6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使用下列规定:(a)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岀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b)标的物不需耍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是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

6、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是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2、交货时间:(1)《公约》第33条对卖方交付货物的时间作了明确的规定:(a)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口期,应在该日期交货;(b)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的交货期交货;(c)在具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吋间内交货。(2)中国《合同法》对卖方交货时间的规定:1)第13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2)第139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61条、

7、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加以确定;协议不成,可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3)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Z前已为买受人占冇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二、交付单据的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仅有货物本身的交付尚不足以实现买卖双方的各项权利或利益。所以,没冇交单义务,卖方的义务内容就是不完整的,交单与交货同等重要。(1)《公约》中第34条关于卖方交单义务的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

8、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1)中国《合同法》中关于卖方交单义务的规定:1)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2)笫136条规定,岀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以外的冇关单证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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