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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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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可行性探述.txt逆风的方向,更适合飞翔。我不怕万人阻挡,只怕自己投降。你发怒一分钟,便失去60分钟的幸福。忙碌是一种幸福,让我们没时间体会痛苦;奔波是一种快乐,让我们真实地感受生活;疲惫是一种享受,让我们无暇空虚。生活就像"呼吸""呼"是为出一口气,"吸"是为争一口气。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可行性探述发表时间:2011年09月20日关键词:损害赔偿河南-郑州张红圈598873776摘要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把离婚请求的提起作为夫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个前提条件,从而将夫妻间损害赔偿请求与离婚请求紧密相连。也就是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受损害的夫妻一方,只有在提请离婚时才能
2、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否则现行的法律将不会给婚内受损害的一方任何救济。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可行性探述作者:易青洪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把离婚请求的提起作为夫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个前提条件,从而将夫妻间损害赔偿请求与离婚请求紧密相连。也就是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受损害的夫妻一方,只有在提请离婚时才能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否则现行的法律将不会给婚内受损害的一方任何救济。笔者认为法律如此规定有将离婚请求权当成主权利,而将损害赔偿请求权当成了从权利之嫌。实质上,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不同法律产生的两个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产生的权利,损害赔偿
3、请求权是因为被侵权而享有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我国应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将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个独立的请求权,使婚内受侵权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保护。一、婚内侵权的定义及其特征(一)婚内侵权的定义。婚内侵权,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其配偶人身权或财产权以及伦理道德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婚内侵权现象的产生、存在以及屡禁不止是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基础的,是社会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婚内侵权损害的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侵权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二是夫妻间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家庭暴
4、力、虐待、遗弃和对婚姻、家庭义务的侵害。(二)婚内侵权的主要特征。婚内侵权作为一种侵权,既具有民事侵权的一般性,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主体上的特殊性。仅限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同居关系和其他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婚内侵权的问题,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共同侵权主体而存在;二是内容上的特定性。婚内侵权所侵害的只能是夫妻间的法定权利义务,此外也包括夫妻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伦理道德上的义务;三是侵权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侵权的一方主观上明知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而实施侵害的行为;四是时间上的确定性。只能发生在婚姻关系有效
5、存续期间,婚前及婚后的侵权均不属于婚内侵权;五是形式上的多样性。婚内侵权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完成,作为是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侵犯,如以暴力积极的殴打虐待配偶;不作为是指不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如不履行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二、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夫妻对外可以作为一个共同体,相互之间则是两个完全平等的法律主体,婚姻的特有属性决定了夫妻之间具有损害赔偿的可行性。(一)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也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6、、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以上所说的平等意味着夫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彼此的人格保持独立,不因为存在婚姻关系而导致双方人格的吸收,夫妻彼此是互不隶属的独立主体,双方均享有完全的权利。对于婚内具有平等关系的主体之间的侵权,如果因为他们存在着合法婚姻关系,而硬性限制只有在提起离婚时受损害的一方才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那岂不是使平等主体的违法侵权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合法化?如果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无过错的受害者只能选择忍受对方的侵权或者选择离婚获得赔偿请求权,除此别无他途,那么法律岂不是有违其所确立的公平原则,使夫妻之间强势的一方可以随意的侵害弱势一方的
7、权益,这显然是有违立法本意的。因此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无疑能为不愿离婚的受害者提供一条法律救济的途径。(二)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家庭权益的需要。夫妻双方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他们在现实家庭生活中地位的平等。从我国当前社会家庭婚姻的现状看,有些居于夫妻强势地位的一方,往往无视对方的人格尊严而从事不忠实于对方的行为,对弱势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侵权或者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不仅给配偶人身、精神带来巨大的伤害,而且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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