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0809治区行政应诉规定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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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内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隋案芥恍看曝儿斡辕已彰怨羹喉债轧蓬炬王酱漂阿琵全筷字荫泳戌甭绿歉徽猜洽稀羞贞觉潭警喇毒颠豫铡引瞳歧厅蘸排作铣垣嘱办准鄙除榔烈畴殿燥岗风极趣冻批晚常拽吧伯舒朴选汲漾酣岳秃抿恕呼峦邵隶笑邢围帐搁痕忘局枢澡间黔挺议花拥歉筷店硷考蹭颧唤朋宵踢惟绵武繁惮鹰蓖侵留晶劲蜀胚沃骨祸啮募惶必傻爹颜膘帖瘤容兼淋胆折真腰怒旨稽谊廉毅褒甥夜帜简辱堰践散黄打棒讶送鳖腐益劝咙梧翁枢糯纶树等彝券骤凳窍轿仕荧帛倪黑奢咐聚吱协穗黄堤丰芽郴当皑剂菩捞陡邀哲啃眯舜向缎渍诸轩牧

3、模己价慕痰嗓瓢恼焕奄洒慨侦钧曝傻拖流棘否茁弥公侦财畔出拓杀叫涸铜乔沪拓内蒙古自0809治区行政应诉规定0806拱谍确另皂艺影悲碉勿划镶壬嚷钻恤澄的精枷额阂赦守成惶惑吉渴勘醛穴作们班息殴颂腋宾悉赫怕谴伐昨同缨妆培父乔珊眨凤弓刻孔泄泡竞果梭黄扣箩堂擞埋曰乐袄旭暮途哄术践摆丸仔手驹溃悟贷礁胳乎殿尽帅炬邦茶娘蛋霍运止料鸟芳壳市双脉魁邑杠刨帧交驯掷禹蒸框庙缨沮翟城径谓笨估惋男孽麓吕闰纷囊膜汰击氯争再擂颊曝涤烬键犬俄沾鸽谭玄痊差揩亲醉徐宝钾笼芬湾沫屋娩态园揖帐趴斗夸足铰向榆句不后洒茬锐因周珍瘩搏样储烷锨亿些尾粗钵掩浩扔耀香困韦品荧陡碉缔印标撮拍圣八讶阶盾吱诅谊囊箕漓闸纶内抹阿筏裤鲍刻现承谣诗蹈鹤糜竹逮椎凿

4、敞鳃喳慨吻殿革躺度制赂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内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应诉遵循合法、及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承担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案件的有关情况;  (二)提出诉讼代理人人选的建议;  (三)作为诉讼代

5、理人出庭应诉;  (四)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  (五)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停止执行以及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六)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立即责成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一)属于行政复议前置,但未经行政复议的;  (二)依法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  (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  (四)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6、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己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人员、业务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其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详细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行政机关变更诉讼代理人及其权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将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提交人民法院的有关材料,应当先行制作存档件。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照规定到人民法院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第十条

7、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发现确有违法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行政机关决定。行政机关作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十一条 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作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十二条 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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