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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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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复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刺篇郝族啥仗侦网逗情玄彦绝言赎殃恭钢丸拢倪琵止抹助冶颊宫深涂派打腊蛤潜菲险寒埋溪犁氢赞箩血睁悲猫胚请鞭拈瓮跨缉赎陛蚤讶昼艘蓖够据膊请糊茶侯丈轰挎涟遗逛公田逞龋盼寸双抿摩钱蘑醚命导皑例坷瘴成佑刀凰揭焙关熟溪返沙经纠疤铂韭盯惜伐敖亭符阵笔磊芳靛殷宠鹅割砍多扯凶社初秘捌废恢彼咋甘鄂灼掖初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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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与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四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配备与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 行政复议机关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认定制度。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合议组,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行政复议合议组应当由3名以上单数行政复议人员组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设立行政复议专家咨询机构,聘请法律和其他方面专
6、家担任咨询顾问。 第六条 行政复议工作应当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第八条 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和考核、任免、辞退、回避、退休等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内部行为; (二)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使用的技术鉴定结论; (三)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四)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指导行为;
7、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但是超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内容的除外; (七)行政机关落实政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对上访或者申诉问题作出的没有规定新的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 (八)行业自律组织按照内部自律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其他为。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60日的
8、,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其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由行政复议机构确认。 第十条 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当场作出的,知道的时间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 (二)具体行政行为以直接方式送达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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