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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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资源税第一节概论一、资源税及其特点二、资源税的发展演变三、资源税的作用第二节资源税一、纳税人(一)纳税人(二)扣缴义务人二、征收范围三、税率四、应纳税额计算(一)计税依据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其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据以征税。4、原油中的稠

2、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楚或不易划分的,不再区分稠油量、高凝油量,一律按原油稀油的数量为课税数量,据以征税。5、纳税人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成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机车及生产生活等用煤,均以动用时的原煤量为课税数量;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据以征税。6、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或移送使用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7、纳税人直接销售

3、海盐原盐、湖盐原盐、矿盐和液体盐的,以其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自产的盐加工精制后销售或直接用于制碱及加工其他产品的,均以自用时移送使用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的,以固体盐的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8、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以收购的数量为课税数量,分别依法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或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据以代扣代缴税款。(二)应纳税额的计算1、一般计算方法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生产销售或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

4、纳税额=单位税额×课税数量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计算方法应代扣代缴的税额=单位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五、减免税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3、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如对冶金联合企业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从1996年7月1日起,继续减征20%;同时规定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4、资源税规定仅对中国境内开

5、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但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六、征收管理(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资源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证的当天;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具体规定如下:2、纳税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或者扣缴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人,自期满后1

6、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人,自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二)资源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原则1、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2、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7、,鼓励平等竞争。3、广集财政资金,完善地方税体系。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纳税人1、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2、纳税人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1、大城市0.5元至10元;2、中等城市0.4元至8元;3、小城市0.3元至6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

8、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如果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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