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论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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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周江洪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参考网页:浙江大学本科课程中心目录导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民事权利主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第八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学理论的基础和纲领,学习民事立法的主线。(民法这一巨型建筑的总平面图)私法的第一个基本概念是作为“权利主体”的人,即权利主体的所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第二个基本概念就是法律关系(拉伦茨语)胡果、蒂堡等人都使用了法律关系的概念,但其理论化,则是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1840)(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一书中完成的。但是,自从温

2、德夏德的《潘得克顿教科书》后,权利作为枢纽概念统帅全部民法材料,法律关系理论开始衰落。但近来也有一些“回潮”,主张在私法中应以法律关系取代权利之核心地位(梅迪库斯)提示:本章概念众多,掌握此等概念,是学习整个民法学的基础。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涵义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法律事实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涵义一概念和含义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概念二:基于一定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并包括权限(zuständigkei

3、t)、取得期望(erwerbsaussichten)、拘束(gebundenheiten)、不真正义务(obliegenheiten)、负担(lasten)等内容的社会关系。含义如下:1.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是否调整法律关系?(徐国栋民法总论第148页)2.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关于民事法律事实,详见第三节)3.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二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在民法确定功能中,亦存在纵向的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具有对等性;赠

4、与?形成权?(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即自治性的法律关系(例外:如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5条;台湾地区已有松动);(四)民事法律关系的救济措施一般具有财产性和补偿性(例外:民法通则第134条中的非财产性责任;消法第49条、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惩罚性赔偿;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8条等)。思考题:2005年司法考试卷三第22题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

5、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形成法律关系。追问:若乙故意不叫醒甲又当如何?分析:好意施惠关系难点:法律行为一章、债法中都会涉及相对人无给付请求权。好意施惠关系并不是合同关系,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债的关系,当然也就不发生给付请求权。如甲答应乙于某日顺路搭乘其车去A地,乙不因此取得要求甲载其去A地的请求权。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为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对相对人所受损害,不负不完全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否应负侵权责任则应视具体情形由个案予以认定。《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

6、权责任”。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思考题2:是否成立了法律关系?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次日,该女子家人向张某表示感谢(据2003年司法考试第4卷题目改编)问题: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提示: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

7、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思考题3:鼓浪屿自杀案(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24日第3版)原告之女张某与被告郑某原系恋人关系,2007年10月6日,张某与郑某一同前往厦门市鼓浪屿游玩,二人在鼓浪屿鸡母山山顶用餐后,张某自山上坠落,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死者张某的死亡系因感情纠纷跳崖死亡。被告郑某陈述,2007年5月与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次日被告向张某提出分手,张某未表示反对。后张某对被告表示不甘心就此分手,毕业后会来厦门与被告共同生活半年,若感情不能恢复再分手,被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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