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闻《刑法》将“偷税”换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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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惊闻《刑法》将“偷税”换掉中国人应知“税收”真相殷切希望党和国家领导人、人大及政协的领导人能够看到此文。殷切希望此文能被斑竹放行。殷切希望广大网友读此文后,能够认真思考一下税收的真相。写下此文是因为作者深深意识到,现如今的中国人都希望把自己的国家建设成世上一流的国家,而不是二流、三流的国家。一流的国家必须有一流的公民,一流的公民必须具有一流的税收意识。殷切希望中国公民具有一流的税收意识,成为一流的公民。对于此文将要产生的正作用,本文作者是充满信心的。因为他知道,知错就改是一切优秀中国人的优秀品质。               ——作者赘

2、言报载,从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刑法》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读到这则消息后,作者不由大惊。接到,作者看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解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是属于纳税人的财产,之所以发生过去所说的‘偷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有必要将这种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别。”文章继续表述说:“《刑法》不再使用“偷税”的表述,反映出立法者在公民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刘教授将这次《刑法》

3、用“逃避缴纳税款”代替“偷税”的原因,讲得明明白白。然而,他老人家说对了吗?作者是一位在税务系统工作了23年的税务人员,自信智力上不是傻子,闻此,强烈感到此乃咄咄怪事,大错特错。明眼一看就知道,他老人家的解释从一开始就错了,从头错到了脚。第一错,刘教授不该把“应缴税款”说成是“纳税人的财产”。这种说法严重地掩盖了税收的真相,是对税收的不能容忍的歪曲。税收的真相是什么呢?税收是所有公民对国家所承担的公益事业的投资,他们收获得是党政军有益工作的成果。全体公民是税收的所有者,享爱者。国家代表所有公民的意志依法征收税款,管理税款,使用税款。当应

4、缴税金形成时,它已经属于公民所有,仅仅暂时存放在纳税人那里而已,根本就不是什么纳税人的财产。我不知道刘教授是不是税收专家,如果是,想必他老人家也知道一个常识问题。那就是什么是公民,什么是纳税人、什么是负税人。   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所谓纳税人,是依照税法规定对国家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又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在中国,纳税人包括:①全民所有制企业。②城乡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③中外

5、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④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⑤私营企业。⑥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⑦依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个人。纳税人是按照税种确定的。所谓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与纳税人常常是背离的,这个时候,纳税人虽然向国家纳税,但其不是税款的实际负担者,因为此时的纳税人通过商品的价格和价值的背离已把税负转移或转嫁给了消费者。只有在税负不能转嫁条件下,负税人与纳税人相一致。在我国,流转税类的课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负税人与纳税人是分离的,纳税人激的税全部由消费者来负担。比如我村的傻子

6、傻羊拴,他到商店买商品,所支付的货款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商品款,另一部分则是他负担的税。他所负的税,由卖商店经营者算在商品价格里面,然后再由商店把他所负担的税款,激纳给国家。这里商店是纳税人,傻羊拴是负税人,他们之间的关系相当明朗,为公益事业投资的是傻羊拴,而不是商店,商店只起了代缴税款的作用。什么时候负税人与纳税人一致呢,税款没有发生转嫁的时候。比如我村的傻子傻羊拴,如果他一个月收入超过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的话,他就得交个人所得税。这个时候,他所激的税款就无法转嫁给他人了。在我国,负税人与纳税人一致的税种,一般是就所得额或财产课的种税

7、,如所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使用税等。纳税人所缴的税款不外乎两部分,一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流转税部分,另一部分是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的所得税、财产税部分。前者是消费者的钱,当然不能是纳税人的钱。后者呢?实际上也不能说是纳税人的钱,因为税收是公民对公益事业的投资,是公民应尽义务。如果纳税人不缴纳这部分税款,就会侵占别人对公益事业的投资,侵占别人的劳动。因为纳税人不缴纳这部分税款时,他做不到不享受由国家组织的公益事业,他们仍然在享受享受党政军工作人员的工作成果。这就说明,税是公众的,不属于自己的,不缴税就是对公民财产的占有。以上已经充分说

8、明税收决不是纳税人的财产,其所有权属全民所有,决不是纳税人的个人财产。真相如此,不管我们愿意承认不承认,它也是实实在在的存在。第二个错,本来一个“偷”字已经讲得很清楚,换成“逃避”二字实属牵强附会。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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