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2976658
大小:377.81 KB
页数:55页
时间:2019-09-26
《现代市政学(王佃利)第5章市政体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5章市政体制重点问题市政体制概述西方国家的市政体制中国的市政体制5.1市政体制概述5.1.1市政体制的含义1、定义市政体制是国家政体在城市的延伸,市政体制即城市政治体制,是指国家为管理城市而建立的有关城市政权机关和政党组织的组织结构、权力划分、职能配置、运作机制以及它们之间和各系统上下级之间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章和政策的总和。市政体制内涵的三个层次:宏观层次的理解,把市政体制等同于市的建制制度,也称城市行政区划体制。中观层次的理解,把市政体制等同于城市政权的组织形式。微观层次的理解,把市政体制看做城市管理具体职能范围领域内的具体管理体制。
2、2、市政体制内涵的具体理解市政体制的核心——市政体制的核心是权责配置问题。市政体制的特点——主要体现为差异性、多样性、动态性。市政体制的基本要求——市政体制是处理和规范城市内外各种关系的制度化、法律化的表现形式、法制化是市政体制的基本要求。市政体制的作用(1)体现和调整城市政权的组织形式。(2)巩固和发展国家政权。(3)市政体制的变革推动城市管理的进步,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5.1.2市政体制的内容市政体制主要规范和调整以下关系:(1)城市政府与其上级政府之间的关系;(2)城市政府与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3)城市
3、中的政党组织与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4)城市内的代议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5)市与所辖区、县之间的关系。这五个方面的关系,可以分为市政体制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在外部关系中,城市政府与上级政府的关系更为重要,它决定了城市政府在辖区内公共事务方面自主权的大小。在内部关系中,城市的政党组织与国家机关、城市的代议机构与行政机构的关系是两对基本关系,决定着城市内部其他关系。第一、不同的政党制度,一党还是两党或者多党,不仅直接决定了政党与城市的国家机构的关系,而且还间接影响着城市的代议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使
4、三者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微妙复杂。第二、市代议机关与市政府的关系对市政体制的其他关系也具有重要的影响与制约作用。5.1.3市政体制的演变(1)市建制体制演变又称城市行政区划体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设市的标准“城市”与“建制市”的区别,两者不是同一个概念。通常所说的“市镇”、“乡镇”也与“建制镇”有区别。城市或者市镇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不是靠行政手段人为地确定的,长期以来法国人认为“市镇正如家庭一样,国家发现了它,但它并不是国家创造的”,正是基于对上述现象的认识。建制市和建制镇则不同,它是在发展形成的城镇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的
5、标准和条件,经上级政府批准而设置的地方行政单位。并非所有的城市都是建制市,也并非所有的市镇、乡镇都是建制镇,它们的设置是有一定标准和条件的。建制市通常称为“市”,建国以来,我国的设市标准作过多次调整。——1950年6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员额暂行编制草案》。其中规定的设市标准为“凡重要港口、工商业发达、大的矿区、而人口在5万以上者(郊区农村除外),得呈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设市”。当时还将全国的市在编制上划分为特、甲、乙、丙、丁5等,凡辖人口150万以上者为特等市,100一150万者为甲等
6、市,50~100万者为乙等市,20~50万者为丙等市,5~20万者为丁等市。——1951年12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草案)》,从精简机构的目的出发,提高了设市标准,规定“凡人口在9万以下,一般不设市”,特殊情况需报政务院批准。——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该宪法第53条对市、镇行政地位的规定,国务院于1955年6月9日颁布了《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1986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的报告》,确定了新的设市标准
7、。规定:“非农业人口6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2亿元以上,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可以设置市的建制。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重要城镇、重要工矿科研基地、著名风景名胜区、交通枢纽、边境口岸,虽然非农业人口不足6万、年国民生产总值不足2亿元,如确有必要,也可以设置市的建制。”之后,对设市标准再次降低,同时规定了整县改市的标准。总人口50万以下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10万以上,常住人口中农业人口不超过40%,年国民生产总值3亿元以上,可以设市撤县。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总人口50万以上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
8、的非农业人口一般在12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4亿元以上,可以设市撤县。——1993年5月17日,国务院批转了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的报告》,对设市标准再一次作出调整。具体规定如下:(1)设立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