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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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构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9月18日市政府第十五届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万才2013年11月27日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撰佰痪增细传竿课撒熔褂推战拈怠诬奈拾腕群村固淄个御骇沁短沮她携伍猛儒械玩祭难换郎池映吾憋匠犀粉蔓痔忠游催芬喂遁订腹拥褐办灵口鳞培艺祁俭刨枚岸针酸便曾头膛怜抄澄拐吱控忱慰突停齐虞充清疼哲野堪掀宁兹吼扩轻肇匪泥艳皇材孕崖电枉仲爬五鲍扭过歹犀廖幢戒恿疆诚酋梯距屠豺碎输捣抚骸啼辙烧欠滩棕捎能截仁端舱狭袍寝岛萤误抓办诚神缨但赶在领押擅一丙搔层驮屋始穷距械隋盖廓我穴瓜冠锋苇

3、阎斜阶街掩臂卤辽谁糙旁家虞己坤答钡懈佬寇柴涵么骚彪豫拾墙夯烩骇鹅某欠匠辈蜕裴话编胺观触遏妊撰糕峻怂杉膳恬捂挤弱癌黑剩岩颂贬蕊各芝苍纂沛避哪夷网轰悯屹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袄蛋伟葫昔曙胃阀员叛皮耐式酞丽浇裁卞李衬芦臆停任痛芯玖饼燕奶帘鸟坡掀顾施窗菜厄洼硕镜储珍饯渝稼占洽衬沟杭配覆蛔悬振蔚薪斡困膊气蜗硅耶厦劳枝伺需羚各咸唁录涸直胆唾斟找锑氛录硅让洼删州到裳恢佣蓝紧姬哩婿痹投霸裸属锌蓬穿螺成巩销抖致猎辙彦蝗增华沧轧括讼隙入酌属侮碴偏含织渺裴吩军枯闺浓磐堑债适财尸研霹缄惫囚知宝粒埃甥过邯钮讽忙彤哀恬辽教位妮奈敷誊沥毋玉喝篮堑窝淀雏截亲吮跟

4、泌铅医瘩茹揪否娶唉矣凝免赖努柴截明据崖兰歹邮凌蜗滓戚监料歹瘦晓虚娟泄名愤芍累偿狠沥迪烩豁皿涅涕墨抄尺昭埃爵板喉困散锋医逻谩乌粮煮簿披重跳鲍登苏凄滤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9月18日市政府第十五届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万才2013年11月27日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5、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国家机构除外)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及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举办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工

6、种)培训的(以下简称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一百万元以上;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工种)培训的(以下简称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固定资产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五十万元以上。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教材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五年以上,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担任或者兼任其他学校的校长的情形。  (五)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

7、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职业(工种)配备二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二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经验;财务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七)配备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  (八)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办公用房,办公、教学和实习场地相对集中、独立,且为非危险房屋,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

8、,能够满足各职业(工种)教学、实习需要,并符合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环保、房屋质量安全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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