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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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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三)案例材料1:工商所罚款是否合理?王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王某所出售的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王某出售蛋糕共获利68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王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68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王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4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王某2500元的罚款。思考与讨论:工商所
2、对王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合理和合法这一基本原则?案例解析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王某的罚款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王某处以2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得不恰当,对王某进行2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案例材料2:双方均无过错,损失谁来承担?据《中国教育报》报道,2003年5月16日下午,山东青岛市某小学举办“
3、校长杯”篮球比赛,比赛过程中,六年级学生王某带球上篮时,被跳起拦球的温某撞倒,右胫骨损伤,经鉴定,王某的损伤属于九级伤残。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4970.37元。王某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60600元。思考与讨论本案对王某的损失应如何处理?案例解析公平责任原则:指受害人和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是出于对受害人的损失补偿,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的归责原则。选用公平原则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对王某的损害,各方都没有过错,学校也属于当事人,所以对王某的损害,应当从公平原则出发,由学校、王某和温某分担责任。案例材料3:发送短信骚扰他人是否
4、应该受到处罚?李刚平时吊儿郎当,在工作中经常消极怠工,对于他来说,无故旷工是常事。前不久,李刚因为擅自离岗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鉴于李刚多次严重违反单位相关纪律又屡教不改,公司领导经集体研究,决定对李刚给予辞退处理。事后,李刚一直认为自己被辞退是因同事张丽在领导面前打小报告所致,所以对张丽耿耿于怀。为报复,他频繁地给张丽发送不堪人目和侮辱人格的短信息,张丽为此一直不得安宁。思考与讨论发送短信骚扰他人应该根据什么法律进行什么处罚?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5、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案例材料4:对联能代写吗?200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200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200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裱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思考与讨论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为什么?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为什么?案例分析1、赵某不能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民
6、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20副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案例材料5:商品房一
7、房二卖谁享有所有权耿昌怀与周荣海自1996年始有债权债务往来,周荣海欠原告债务6万余元,为此双方曾于1996年诉至法院经调解达成一致还款意见。1998年12月10日,耿昌怀实际以14万元的价格向周荣海购得属其所有的商品房一套,由周荣海出具了14万元的收条给耿昌怀。双方为少缴房产税费于1998年12月14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载明:周荣海将房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耿昌怀。当日,双方到房产管理局缴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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