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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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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教学(二)案例材料1王某一日带着邻居家的儿子小郑(12岁)上街去玩时看到卖彩票的.就买了几张刮奖,结果都没有中。小郑也想试试运气,可惜没有带钱。于是王某就塞了5元钱给小郑,说:“拿去吧,不用还了。”结果小郑刮奖中了5万元。王某见状声称是他出的钱,应归他所有。【课堂讨论】王某交给小郑5元是委托行为还是赠与行为?小郑刮奖的行为是否有效?法律依据是什么?【分析】王某塞给小郑5元的行为是赠与行为。因为在塞钱时,王某明确表示不用还钱,且该5元钱自交付时起所有权发生转移,小郑其实就是在用自己的钱买彩票。虽然本案中小郑只有12岁,但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
2、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小郑完全能理解刮奖行为的意义并能预见行为的后果。因此该行为是有效的。法律知识点: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
3、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案例材料2谢某生于1990年12月。2008年5月,谢某在镇上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谢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谢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
4、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2月,谢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思考讨论1.此买卖是否有效?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案例分析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谢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谢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谢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
5、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谢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谢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谢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谢某交付彩电的义务。通过案例分析,理解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的规定,熟悉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案例材料3】未成年人购买手机,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正在念初三的赵某用积攒下的压岁钱给自己购买了一部手机,但其家长认为孩子还未成年
6、,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过家长同意,因此赵某的母亲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未成年人购买手机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200元。思考讨论: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案例材料4】砸玻璃究竟谁来赔刘某7岁的儿子小林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林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徐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林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子的主人找到刘某要求赔偿,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
7、但随即得知小林乃徐某唆使,便要徐某赔偿。徐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思考讨论:1.小林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案例分析:1.小林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其母亲刘某来承担,因为小林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刘某作为小林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
8、林的行为负责。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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