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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论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摘要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类型呈现多元化趋势,涉及精神利益的合同也越来越多,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也口渐突出。但是,我国目前的责任竞合制度不能周全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从我国理论界的学说以及国内案例可知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不仅存在争议而且司法实践中也未达成一致。这导致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地救济。我国最近颁布的《民法总则》亦未解决该问题。要想全面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必须借鉴国外的先进合理的立法经验,比如原则■例外的立法模式来设置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在建设的精神损害赔偿系统的设计应的形式元素和限制到建立一个合理的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系统,实现当事人基于
2、违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全面救济。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目录引言1一、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概述1(一)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1(二)违约Z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2(三)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2(四)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学说分歧21.否定说32.肯定说3二、我国违约Z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4(一)我国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状况4(二)我国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状况41•我国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现状42•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趋势5三、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之域外立法借鉴6(一)英美法系61•英国62•美国6(二)大陆法系71•法国72.德国8(三)借鉴8
3、四、我国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建议8(一)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模式选择8(二)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制度设计10结语10参考文献11致谢12引言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合同类型呈现多元化发展,参与的精神利益的共同越来越多。合同违反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文本泛关注的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有关合同违反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理论界是存在争议的。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该制度在司法实践逐渐揭示其缺陷。没有统一系统地规定违反现行法律精神的损害赔偿,导致司法实践屮出现不同的判决。本文通过理论界学说比较、案例分析、域外之立法经验以论述证我国其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并对该制度的
4、构建提出建议,从而完善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概述(一)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首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以及精神损害的定义。精神损害在我国学术界有两种定义: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精神损害的精神疼痛,包括生理上的疼痛或心理上的疼痛,法人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资格;广义说,在另外的精神疼痛,精神损害也反映个性损失或损害。因此,法人有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资格。在本文同意狭义说的观点。此外,精神损害不包插较低层次的不快或不适。所以,精神损害系精神痛苦,即生理之上痛苦或心理之上痛苦且达到严重程度才能请求赔偿。依照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责任逻辑关系,有损害就会
5、产生义务造成责任。因此,精神损害赔偿指的是正确的主题的个人利益或其他利益的非法侵权和遭受精神疼痛,这需要一些属性为浮雕的系统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是违反合同导致对方严重的精神所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二)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第一,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产生的债务人合同义务违反。产生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和一方当事人的违反合同给对方严重的精神损害;第二,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预先约定。根据合同原理的自主权,缔约方可以在合同协议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第三,补偿是默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虽然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以违约方的过错为条件否定引起违约方心理状态
6、的不良改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是补偿是主要功能。违反合同精神损害主要作用是为了弥补受害者的作用;第四,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限制是非默认情况下实际蒙受的所有损坏违约精神损害难以估量,所以应当设置合理的限度。以违约责任保护的履行利益和预期利益为参照将字默认情况下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所有损害为限度。(三)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定义默认情况下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区分精神之损害赔偿、违约之损害赔偿、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这三个概念。首先,违约Z精神损害赔偿与精神Z损害赔偿的主要不同Z处是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产生必须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且当事人具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而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发是侵权。其
7、次,违反合同精神损害和违反合同损失的区别:默认情况下损害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整的履行合同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应该是负损害赔偿责任。这两个主要区别是违反是否每个其他原因精神损害。(四)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学说分歧关于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界已经争议,有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如壬利明、梁慧星等,也有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如崔建远、陈雪强、韩世远等。通说持否定态度。1•否定说持否定态度的学者提出合同屮的精神损害不可预见、难以证实和估量。如学者王利明提出:(1)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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